執事的選立

一. 「執事」的字義
「執事」一詞乃從新約希臘文diakonos 而出,意指「僕人」或「服侍的人」。它與另一個名詞「事奉」(diakonia)及動詞「服侍」(diakoneo)乃一脈相承,都是從同一個字根而出。在新約聖經中,這一組的字普遍地被用在各項與「服侍」有關的事上。
「執事」可以用來指一項恩賜(羅十二7)。在神的教會中,我們經常發現某些弟兄或姊妹在「服侍人」的工作上有美好的果效。例如,保羅稱讚以巴弗及提摩太為基督的「好執事」(參西一7;提前四6),他們都是教會中的「好僕人」,很能在事奉中服侍人。
但「執事」也可以是一個職分(腓一1;提前三8-13)。他們是神在教會中所選立去帶領教會的領導人,與牧師和長老(或監督)一同配搭事奉,治理教會。
二. 職分的起源
教會中長老的職任,可追溯至舊約以色列人的社會中(參出三16;利九1)。然而,「執事」的觀念則是新約教會獨有的「產品」。「執事」的職任是源於使徒行傳第六章,雖然「執事」這名稱在這段經文中並沒有出現,但揀選的七人所擔任的顯然是「執事」的工作(注意六章1節「供給」(ministration)與2節的「管理」(serve)在原文都與「執事」一詞是同一字根)。他們雖無「執事」之名,卻有「執事」之實。因此,耶路撒冷教會這次的選舉,實在可作日後教會選立執事的藍本。
三. 執事的責任
從「執事」本身的字義,加上使徒行傳第六章的描述,可見「執事」主要的任務是管理教會中各項繁瑣的事務(如管理飯食),為要使專職的教牧同工在祈禱與傳道的事奉上不致分心(參徒六4)。若廣泛地應用在今日的教會中,執事的責任是著重在事務上的管理,諸如籌劃活動、購置堂址、財務管理、會議記錄、協調各部等工作;而牧師與長老則著重教會整體性的屬靈領導,諸如持守信仰、教導牧養、輔導栽培等。
四. 選立的標準
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三章8至10節及12節中,清楚地列出作執事的資格,主要分三方面:
A. 品格方面
1. 端莊(8節上)──內在生命受管制,不僅在儀態、舉止或服飾上表現出來,也在德行上活出得人欽偑的行為。
2. 不一口兩舌(8節中)──不會在一人面前說一套,而在另一人面前卻說另一套。意即不虛假,不偽裝,特別在傳話的時候,不會扮演雙重的角色。
3. 不好喝酒(8節中)──能管理自己,不被酒所轄制。一個酒徒在世人的眼中已不被看好,他又怎能在屬靈的事上擔大任呢?
4. 不貪不義之財(8節下)──不取非分之物,在財物的管理上保持廉潔,有美好的見證。
5. 須受試驗(10節)──經受時間的考驗,顯出在靈性上是成熟的、穩重的;事奉主、服侍人的心不是只有三分鐘的熱度,而是能持之以恆,使眾人認出他是神所揀選的人。
B. 靈性方面
6. 固守真道的奧秘(9節)──不斷地追求認識真理,並能全心全意地為信仰站穩立場。
C. 家庭方面
7. 作一個婦人的丈夫(12節上)──即在婚姻關係上對配偶保持絕對的忠誠;不僅沒有離婚或重婚的記錄,而且在婚姻的生活上是無可指摘的。
8. 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12節下)──家中的見證對屬靈領袖十分重要,世上沒有一個地方比「家」更能反映出一個人的性格。因此,先作一個好的管「家」,方能管理「神的家」。
五. 設立的原則
A. 數目
「執事」一詞在原文聖經中常以複數字出現(參腓一1;提前三8)。基於實際的需要,初期教會選立了七位「執事」(徒六3);但這數目不必作硬性的規定,可因時制宜,當教會聖工不斷發展、人數相應增長,執事的人數自然也得增加。
B. 任期
聖經對這方面並沒有明確的指示。若看初期的教會,執事似乎是無任期限制的(至少聖經並沒規定這任期的長短);但聖經也沒有反對設立任期的制度。因此,任期的訂定及它的長短,均可酌情而實施。普遍採取的方法有兩種:
1. 無任期,或作不限定任期。意即經過選立後,執事就終身任職,除非他/她在信仰上或行為上有違聖經的標準,方可罷免。執事無任期,好處是可以使已開始的聖工得以持續推展,不受期滿換人的情況所影響。
2. 有固定的任期。意即某弟兄或姊妹擔任執事一段時間後,必須卸職讓賢,休息一段時間才可以再被選。我以前牧養的教會就是採取這制度,作執事一任(兩年)後可以再被提名,連選得連任,惟兩任期滿(共四年)後必須停止被提名一年。此制度有幾項好處:
• 讓更多有恩賜的弟兄姊妹可以參與執事的事奉,藉此發掘人才,並且讓他們藉著在事務上領導的經驗,更深切瞭解及關心教會的需要。
• 讓事奉多年的執事可以有休息、安靜、喘息的機會,在主面前重新得力。
• 讓不稱職的執事卸任,重新檢討及反省。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訂定任期也有壞處,它使聖工負責人經常轉換,不能保持聖工的連續性及一貫性。新人事常帶來新作風,教會的聖工若經常在變更的過程中,效果就不會持久。解決的辦法有兩方面:一是加強各部門的組織,人事可變,某些大原則不變;二是堅立教牧同工,使他們成為聖工變更中的穩定力量。
C. 過程
有關選立執事的過程,使徒行傳第六章可以提供一些原則性的步驟:
1. 看見需要──初期教會是看見一個迫切的需要而設立執事的,因為教會的人數增加,以致「在天天供給上忽略了他們[說希臘話的猶太人]的寡婦」(六1)。
2. 訂定資格與人數──雖然當時的需要如此迫促,但他們還是先訂定資格,要「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六3)。
3. 會眾選立──「大家都喜悅這話,就揀選了……」(六5)。
由此可見,會眾在執事選立過程中的參與,是聖經認可的。但至於如何訂出執事候選人名單、會友如何選舉,可酌情而定。在人數較多的教會,可從教會各層面或團契中找出適合的人,組成執事提名委員會,因他們較認識候選人的恩賜、經驗與資格。在人數較少的教會,可由教會的領袖推推薦,然後由會眾選出。
六. 關於女執事
聖經是否贊同選立女執事的問題,保羅書信中有頗明確的答案。當保羅在提摩大前書第三章討論執事資格的時候,他在中間加插了一節說:「女執事(原文是「女人」)也是如此……。」(三11)這處所用的「女人」一詞,有學者認為應解作「執事的太太」,而非指著「女執事」說的。然而,基於下列各項的論據,我們可相信這裏的「女人」就是「女執事」。
1. 從經文的結構來說,提摩太前書第三章共討論兩種職分──即「監督」與「執事」,但卻包括了三類人:
• 先是「作監督的」(1-7節);
• 然後,「作執事的,也是如此」(8-10節);
• 最後,「女執事也是如此」(11節)。
從原文所用的兩個連接詞「也是如此」(hosantos),可見所討論的三類人都同屬教會中負責聖工的人。
2. 若這處的「女人」是指「執事太太」,為甚麼保羅不將「監督太太」也放在討論之列?其實,「監督」的職分比「執事」的更為重要,他們的太太不應被忽略才對,因此「女人」一詞較為自然的解釋是指「女執事」。而在聖經的教導中,未曾見有「女長老」或「女監督」出現,故此保羅在此不加討論也是合理的。
3. 聖經其他的地方也有女執事的出現(參羅十六1的非比)。
4. 初期教會的文獻,包括公元後 112 年普里尼(Pliny the Younger)的信及第三世紀的《使徒訓誨錄》(Didaskalia)等記述,都有「女執事」的出現,可見此職分在初期教會中已被接納,而且連女執事的職責也已清楚劃分。根據《使徒訓誨錄》所述,女執事可以協助姊妹的洗禮,照顧有信主婦人的外邦人家庭,探訪病人,關心有需要者等。
教會選立女執事,不但沒有違反神的心意,而且能達到「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弗四12)的果效。至於職責方面,如感到她們不便獨當一面去擔任領導的事奉,可以劃定她們所負責聖工的範圍,也可以訂明她們所擔任的是協助者的角色。
七. 作執事的報償
聖經多次應許事奉主的人必得賞賜(參林前十五58;西三24),作執事的更不例外。保羅在討論作執事的資格時,特意用兩項應許作為他們的報償,以資鼓勵:
1. 得美好的地步(提前三13上)──善作執事的人,在神與人面前都受敬重、稱羨。
2. 在真道上大有膽量(提前三13下)──即愈作聖工就愈有信心、有把握;並且愈作愈起勁,特別是在真道上大有膽量,不僅堅定自己的信仰,也積極地影響與他接觸的人。
不錯,作執事所付上的代價是大的,但當我們看深一層的時候,就知道他們在神面前所領受的恩典是豐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