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人犯罪,怎麼辦?教會當如何處理?

傳道人犯罪是一件非常悲傷的事,但比它更悲傷的,莫過於教會沒有按聖經所指示的去處理整個事件。事實上,若教會在處理此事上做得合宜,可挽回在此事上失足的人,也可恢復所失去的光彩,並讓會眾能進一步地投入參與和成長。
基督教跟其他宗教不同的,其一是處理罪的問題。它可說是基督教最大的資產,就是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且是一次過正面、妥善地解決了罪的問題。它包括了認罪、懲罰、義的代替了不義等,因此,罪人能面對神,也能正面地面對罪。
傳道人也是人
首先要指出,傳道人也是人,與常人一樣,受著同一的試探,同樣會中撒但的詭計和網羅,陷在罪中。事實上,撒但不愁教會有眾多屬靈傳道人,只要越能把神所重用的傳道人拉倒下來,就越能絆倒信徒,使教會成為世人的笑柄,使神的名字受損。所以當傳道人犯罪跌倒時,不要希奇,因他們也是人。既是人,又是主內肢體,就可按馬太福音十八章15-20節所指出的步驟,把他從罪中挽回。本文所解答的問題主要是關乎如何處理傳道人犯罪,故此本文不會重複論述處理信徒犯罪的步驟,而集中探討處理傳道人犯罪的步驟。我們會從兩大方面入手:罪的本質和嚴重程度,教會的責任和行動。
罪的本質和嚴重程度
一旦聖職人員的罪被揭露,教會的注意力多半會集中在傳道人所犯的(如淫亂、貪財等)罪行上,而這罪行可按以上提及的挽回犯罪信徒的步驟來處理(太十八15-20)。但教會也須知道他還犯了另一宗更大的罪,它比失職失責更嚴重,這是一宗失信的罪,就是褻瀆了聖職(defiled the office of Elder)。因此,教會不單要處理他被揭發出來的罪,更要處理這宗罪加一等的罪,是當受更嚴厲審判的罪(雅三1;另參提前五17)。
一位立志終身牧職的傳道人,他在神和人前承諾或立誓堅守聖職所帶來的一切要求,因為他所代表著的理當有更高的標準(are held to a higher standard because what he represents)。因此,當他犯罪──尤其所犯的不是那些偶然被過犯所勝的罪,而是知法犯法,就應當馬上向神認罪,即時退職,求人家原諒,接受教會的處分,恢復與神關係,並期待教會的挽回。
活在罪中的傳道人,當然是失去擔當聖職的資格。但若因罪還未在人前顯露出來,他還若無其事地履行日常聖職的職務,就玷污了聖職、冒犯了神。若這些活在罪中擔當聖職的日子越長,越反映出他滅絕聖靈的感動和責備,深受罪所迷惑,心裏剛硬(來三13),當神不存在。同時,他也是在蒙騙信眾,活在罪中仍假裝成屬靈的樣子,對自己的罪行視而不見。這樣的罪,已超乎原有被揭發出來的罪行;嚴厲程度,已非原先被揭發之罪的大小,而是當事人藐視神、冒犯神的程度。
尤有甚者,在整個罪行被揭發的過程中,當事人假借了、仗賴了甚至濫用了職權或當中的信譽來犯罪和掩飾罪行,更以謊言中傷他人,絆倒肢體……。這樣的罪,教會怎能忽視?
教會要盡的責任和當有的行動
一旦聖職人員的罪被揭發,教會可從三方面看當盡的責任:
第一,教會是真理的維護者,帶著傳揚真理的使命。教會傳道人犯罪之後,若教會採取低調被動的政策,只要求犯罪的人自動請辭或暗地裏把他革了職,就算了事,這樣其實造成了莫須有的懸疑,讓信眾猜想他離職的原因。這樣做,不但虧損了教會的聲譽(沒有愛心、不持守真理等),也摧毁了犯罪之傳道人的前途(失去獲挽回、與會眾和好,和復責復職的機會),以及錯失了教導群羊(困境中如何依賴仰望神)和牧養他們(一同自潔、為罪憂傷懺悔)的好機會。
教會不當誤導會眾,虛報傳道人離職的原因,卻應以真理來杜絕謠言,因為始終紙是包不住火的。寧可堂堂正正有教會官方立場、把事實說出來,總好過讓人家左猜右度,讓消息在加鹽加醋下慢慢地洩漏出去,給魔鬼機會。若教會不出來表白真相,她很容易會被誤會──小則為當事人隱瞞事實,大則與當事人同夥串謀,在他的罪中有分。忠於聖經的教會領袖,不會忍見信眾受到不正確的資訊所迷惑,而不把正確的消息報道出來。
第二,教會要教導和牧養會眾。教會不單要通知會眾當事人暫停職務或革職的原因,更要進一步教導和牧養(輔導)他們,助他們度過這個憂傷懺悔的階段。教導的內容可包括:神聖潔的律例是最高的權威;聖職要求的貞潔與純真;肢體要以堅定不移的愛去愛犯罪者;全會眾執行教會紀律──懲治犯罪者;挽回悔改者等。牧養的方向可包括:檢討自己在犯罪者身上要追認或承擔的責任;自己在神面前自潔,過一個自律的生活;為自己和犯罪者認罪,或作賠償;保護信眾不再繼續受身、心、靈的傷害等。
第三,教會要以堅定的愛心把犯罪的傳道人挽回。堅定的愛是紀律的愛 ,教會最終是為了挽回悔改的罪人,故須當眾責備犯罪者和私下「栽培」他,以堅定不移的愛去愛他。
當確證罪行後,要盡早當眾指出他的罪行來。悔改者,可當眾認罪、要求眾人饒恕。教會除了當眾責備犯罪者,暫停他的牧職及有關的職務外,同時亦要向會眾強調寬恕的道理。若犯罪者請求饒恕,整個會眾伸出他們寬恕的手,這是一幅何其美的圖畫!
為甚麼要把罪公開,又要當眾責備犯罪者?這是否沒有愛心的行動?事實剛好相反,理由如下:
1. 當眾的責備是神的命令。一旦確證了罪狀,就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為要讓會眾有所警惕(提前五20)。這同時也起了保護會眾的果效,因避免了犯罪的傳道人(不論悔改與否)繼續假借職權或利用會眾對他的信任,危害會眾的利益。另一方面,亦讓會眾(甚至教會以外的人士)有所提防,不會自動地繼續信任他。
2. 這樣做也為了表明事態之嚴重,教會對傳道人罪行的立場是零容忍的。同時亦希望挽回信眾對聖職的信任,因神絕不輕視褻瀆神明的罪。
3. 只有當眾的責備和認罪,才能為將來挽回的過程鋪路:公眾的領袖,公眾的聲名。今日我們身處的世界所要求的是:要真誠(be authentic)。若當事人真的懺悔,已到了最低谷的他就只能向上行,不用再(在某些人前)掩飾些甚麼。日後若是挽回的時刻成熟,教會可以公開地宣告寬恕、復職等。沒有公開的責備,怎能有具意義的公開饒恕?
4. 為真理。杜絕謠言、報道正確的消息,就不會誤導會眾了。一個辜負了信眾信任的傳道人,若真的懺悔,在人前認罪悔改是合理合宜的行動。若教會當眾原諒了他,神也追認教會所作的(太十八18),誰還可指控這已認罪悔改的傳道人呢?所以,當眾的責備、當眾的原諒、當眾的恢復會籍、當眾的復責、當眾的復職等,是整個挽回的過程。公開地當眾處理,可杜絕不必要的中傷,和終身得不到原諒的淒涼境況。
教會當委任有經驗的人成立小組,扶助受責者,幫助他從罪中擺脫出來。更要讓他仍然能經歷到肢體的愛和關懷。教會領袖和小組要不斷私下教導、輔導、引導、指導,甚至是開導他。若證實他是真心悔改,又驗證時機成熟,就可當眾寬恕他,逐漸恢復他的職務或牧職,繼續在背後不斷地督導他、支持他和鼓勵他。
傳道人犯罪的個案,都各有其獨特的一面,以上所提供的只作原則性的參考。真正處理有關的事件時,還須考慮到情境和人事的參數,如:當事人認罪和悔改的可信性和程度,所揭發的罪對其他人的影響,會眾和領袖對教會紀律的認識,以及在整個挽回的過程中,復籍復責復職的進度和程度等。然而,這些參數一一都要在聖經特定經文的原則下有智慧地執行,領袖和會眾該不忘以禱告托著每一個環節。教會在這傳道人犯罪的事件上,若能按聖經合宜地處理,那就是神讓教會反省和成長的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