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一人當」公平嗎?
常言道:「一人犯罪一人當」,但亞當犯罪卻連累了他的子子孫孫直到現在,永無休止。這豈不是很不公平嗎?
聖經認定,亞當犯罪之後,罪便從一人進入世界,所有從亞當而生的後代也都有罪,成為罪人。
從個人的立場來看,這似乎是很不公平的事;因為現代人普遍接受一個觀念,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有人犯罪是他個人的事,沒有理由要其他人為他的行為負責。因此一些人會認為:亞當犯罪後,便要他所有的子孫承擔他犯罪帶來的惡果,這樣未免不公平,也太嚴厲,近乎不合情理。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探討這問題。
一方面,亞當的後裔因亞當犯罪而被牽連。聖經說,世界上所有的人,作為亞當的後代,都因為亞當犯罪而成了罪人;因為我們都流著亞當的血,所以同時有分於亞當的背逆,有了他墮落的性情。由於亞當一人的行動,以致罪與死的惡果都臨到亞當的生育源流裏,臨到生在世上的每一個人。人從亞當承受的罪性,不同於中國人所說「有樣學樣」,或「有其父必有其子」的意思。因為中國人的說法只是針對一些外在的行為,亞當真正影響後人的地方是指內在的罪性,是人在本質上所發生的變化,而不單是外在行為方面的問題。就如一些嬰孩,雖然只活了很短時間,沒機會在行為上犯罪,但他生命的本質就有了罪。
亞當的後裔如何因亞當犯罪而受牽連呢?聖經在羅馬書五章12節說得十分清楚:「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為甚麼一個人犯罪,會累及所有的人,罪的刑罰也臨到所有的人身上?神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筆者認為「代表論」的解釋比較適切。因為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因著他犯罪,惡果便臨到他所有後裔身上,以致全人類也要承受罪責。
支持「代表論」的論據如下:
其一, 亞當是人類的肉身生命之首,同時亦代表著全人類。神先給他權柄,他可以為他的後代帶來福氣,也可以帶來禍害。
就如著名的新約學者布魯斯(F. F. Bruce)所說:「對保羅來說,亞當不單是歷史上的個體和第一個人。亞當正如其希伯來文名字的意思,是指『人類』,亞當被視為人類整體一開始的存在……人類在開始時並未犯罪,本是可以長存不朽的,但自從人墮落犯罪,便帶來朽壞、死亡。」[ F. F. Bruce, Romans,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6 (Nottingham: IVP, 2008, Paperback), 119 ]
布魯斯又說:「這不單因為亞當這位人類的始祖犯了罪,所以人類便有分於他的罪裏(不然,人便可以反駁說,因為亞伯拉罕的信心,所以他的後裔也可以在他裏面承受他的信心)。這是因為『亞當』一詞,本身就是指人類整體。」(頁122-123)
其二,「代表論」最能解釋羅馬書五章12節下半節所說的:「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表明,因為亞當所犯的罪,全人類因此承受了它帶來的後果。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死就無可避免地臨到眾人。
讓我用個比喻來說明這點:生活在美國的中國人,若是歸化入美國籍之後,就成為美國公民,持有美國護照,享有美國政府的保護,會受到不同國家的優惠或禮遇。若是美國與別國宣戰,身為美國國民的我們,亦要被徵召入伍了。雖然宣戰不是我們的選擇,但因為我們是這國家的公民,國家的決定亦會影響我們。同樣地,神在救恩的計劃上,祂對待人類的原則也是如出一轍。
另一方面,雖然亞當的後裔受到連累,但藉著耶穌基督可以扭轉乾坤。
根據「代表論」的說法,亞當的後裔承受了亞當的罪性,並非罪行。而神審判人,是根據人的罪行,並非他的罪性。
按聖經記載,天使犯罪後,神並未為他們預備救恩。他們犯罪的後果完全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沒有別的出路。然而,神卻為人預備救恩,讓亞當的後裔另有出路,不必為自己的罪行負責,這豈非給予人格外的恩典和憐憫嗎?
若按「一人犯罪一人當」的原則,所有人也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責,這是公平不過的。但神在人犯罪之後,沒有使人像天使般要各自承擔犯罪的惡果,反而賜下耶穌基督為我們承擔罪債,讓所有信靠祂的人都能支取救恩的福氣,這不單是公平,更是神滿有慈愛和智慧的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