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拜上帝既不在乎地方和人數多寡,三兩肢體可否在主日於教會以外的地方一起崇拜呢?

基督信仰其中一個特點就是信徒可以隨時隨地敬拜神,無須依時依候,依賴甚麼形式,透過甚麼聖工人員才可以敬拜.。因基督已成了神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每一位信徒都可坦然無懼的來到主的施恩寶座前。(參約四21-24;提前二5-6;來四14-16)。所以無論是一個人、三個人、或是十個人聚在一起,都同樣可以是敬拜神。

然而,三兩人的敬拜,是否就等同神所吩咐信徒必須遵守每主日的崇拜呢?答案在乎你如何看教會,你是否自認分別出來就是一間教會?你所屬的是怎樣的教會?他們怎樣看你這三兩肢體的敬拜活動?

神吩咐人不可停止聚會(來十24)。至於是什麽形式的聚會,神給人相當大的自由。神看重敬拜者的心態過於外在的儀式,所以這三兩肢體的敬拜動機,才是真正需要討論的重點。若是為了成立另一所教會,動機明顯,又得到原教會的祝福,未嘗不可;若是為了改變一下敬拜的場合,偶而為之,以促進敬拜者的坦誠和參與程度,也是可以的。但若只是為了把自己分別出來,那就破壞了聖靈所賜合一的精神,乃是不對的。

無論怎樣,這三兩肢體的敬拜聚會,並不等於是一間教會。因為要成為一間教會,必須乎合一些要求和準則,主要有:
1. 按照聖經的準則組織起來,作領導的必須合乎神所規定的資格。
2. 信徒必須定期聚集,舉行水禮和聖餐。
3. 堅守教會的四個使命,並平衡發展之:整體的敬拜、聖經的教導、肢體的相交和福音的廣傳。

雖然如此,也許有人會問:馬太福音十八章20節不是說只要有兩三個人奉主名聚集,就有神同在。既有神同在,那不就是教會嗎?

這問題的答案是:教會當然是要有神同在,但有神同在的聚集不一定就是教會。從馬太福音十八章15-20節上下文理來看,20節「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所指的是「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16 節) 挽回弟兄;「得了你的弟兄」(15節)的聚會;更可能是饒恕(21-35節)的聚會,並不是整體會眾在主日敬拜的聚會。

和合本聖經十八章20節翻譯為「聚會」與17節翻譯為「教會」,用的是兩個不同的字,有不同的意義。「聚會」是動詞,是聚在一起的意思;「教會」是名詞,是會眾,是一群被召出來的會眾。因此不要誤以為20節的「聚會」就是「教會」。馬太明顯地用兩個不同的字來表達兩種不同的聚集,所以三兩個基督徒的聚集,又有神的同在,不一定就是教會。

此外,「信徒的祭司身份」(The priesthood of believers)是神給予整體會眾在神和在人面前的身份。「信徒」是複數用詞,指「眾信徒」,即整體會眾是祭司的身份,並非指個別信徒也有此身份。

若明白以上經文的意思,衡量聚會的目的,在有愛心而不絆倒他人的情況下,三兩肢體在主日分別崇拜是可以的。正如經上記著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 24;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