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的選立

一. 聖經的根據
一家教會聖工的發展,經常是取決於她的屬靈領袖的帶領。教會的領袖若是成熟,願意順服神的領導,彼此配合無間,聖工自然就得以順利推廣。聖經描述教會的領袖時,通常都以複數的方式出現,亦即是說領袖必須具有團隊的精神,與神所選立的其他領袖共同配搭,興旺福音。在新約聖經中,提及地方教會領袖的職分至少有兩種(參腓一1;提前三1-7、8-16)。
A. 長老、監督或牧師
「長老」是神在地方教會中所設立的。在初期教會信徒的觀念中,這已是一個眾所公認的領導職分。
聖經中的「長老」亦可稱為「監督」,這兩個名稱經常互換使用,都是指著同一種職分說的(參徒二十17-28、多一5-7這兩處經文,在談到同一群人時先稱他們為「長老」,後稱他們為「監督」)。「長老」的名稱側重這職分中「關顧」與「牧養」的事奉;而「監督」的名稱則強調它「管理」的功能。
「牧師」(註一)亦是神在教會中所設立的,與「使徒」、「先知」、「傳褔音的」等並列(弗四11),他們專責於牧養、教導與管理的事奉。「牧師」一詞雖在聖經中只出現了一次,但他「牧養」與「管理」的職責,正是「長老」與「監督」的主要功能(參彼前五1-4;徒二十28)。我們可以歸納說:「牧師」、「長老」與「監督」等三個名稱乃指著同一種屬靈的職分說的。
在今日的教會中,「牧師」多為專職的同工,受過專門的神學訓練。「長老」則多以帶職的身分出現。長老可以與牧師配搭,分擔教會中有關牧養、管理、與教導的責任。
B. 執事
「執事」的選立是因為教會中事務上的需要(徒六1-6)而產生。他們主要的職能是協助當時的使徒處理教會日常繁瑣的工作,讓專職的聖工人員可以專心於屬靈的事奉上(徒六4)。
由於長老的職分與整個教會的屬靈領導有關,而理想的長老可以領教會步向穩定與成長的路上,因此教會在選立長老的過程中必須用極度慎重的態度來處理。
二. 長老的責任
A. 一般的職責
長老一般的職責包括三方面:管理、牧養與教導。
1. 管理──長老是「管理教會的人」(提前五17;帖前五12;參來十三7、17、24)。格拉司寇克(Ed Glasscock)簡潔地描述長老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下:
…長老有責任主動去判決與群羊生命有關的事。在教義、人際之間的衝突、以及道德倫理的難題上,他們必須能分辨甚麼是對群羊有利的,並且能帶領教會制定整體的計劃與事工。」(註二)
有「管理」的職責,並不等於說長老可以對群羊予以轄制(參彼前五3),教會中一切的帶領與管理的事奉都當以耶穌基督作為服事的榜樣。
2. 牧養──「牧養」一詞是從牧羊人的象徵而來(參徒二十28;彼前五2)。其主要的重點乃在於關顧及供應群羊的需要,不斷以神的話語餵養他們,帶領他們行走義路,保護他們免受異端的毒害。長老要如同牧羊人一般,關切群羊整體的利益,甚至為他們的緣故而付出很多,亦在所不辭(參約十1-13)。
3. 教導──聖經要求每一位長老必須善於教導(提前三2)。教導的責任可分兩方面:一方面他要堅守神真理的話語,不容讓異端邪說侵擾神的教會(多一9上);另一方面是要以健全的教義來教導與勸勉全體會眾(多一9下)。
B. 特殊的職責
除了以上一般的職責以外,長老應根據不同的需要去執行一些特別的聖工,以及參與一些特別的服事。例如,長老可在教會的團契中參與事奉,給團友作屬靈的輔導。除此以外,長老亦得參加祈禱會,並藉著探訪與勸導來表示對會眾的關懷。
三. 選立的標準
長老必須是屬神的人,按神的心意去生活與事奉。他必須在地方教會中事奉多年,為會眾所認識和接受,也得他們的尊敬。雖然智慧與恩賜是作長老的寶貴資產,然而,道德上美好的見證、屬靈上的成熟度、事主對人的犧牲精神等更加重要。今日許多教會領袖的失敗,主要的原因並非恩賜不足,乃因為在屬靈的品格與操守上出了問題,這對作教會領袖的人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提醒。
聖經中對長老選立的標準描述得十分清楚。在提摩太前書三章1至7節,以及提多書一章5至9節中,列出至少二十四項的條件。它們可歸納在四個主要的範疇內:屬靈的品格、對外的見證、家中的情況,與事奉的能力。這些條件明顯地重視長老的屬靈品格過於其他的一切,而且應該是在長老未被選立之前已經存在(參提前三章2節中的「必須」一詞),不只是他的人生理想或目標而已。因此,這些不是可有可無的標準,亦不能用個人學歷之高、財物之多或其他屬世的標準來替代。
A. 屬靈的品格
1. 無可指責(提前三2;多一6)──這不是說他從來沒有受到別人的批評或指責,而是說長老在被人指責的時候,指控的人根本沒有辦法找到任何的把柄來維持他的控訴。這是一項概括性的標準,包含了下列其他的各項。
2.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多一6)──原意是「作一個女人的男人」。這不僅是說他「不曾離婚」或「沒有犯重婚的罪」,乃更深地指出他對太太絕對的忠貞,無論是在肉身上或精神上都只作自己太太的「男人」。這項條件並不限制長老必須是已婚的人(因保羅亦未曾結婚),當然「已婚」的人會是較理想的長老人選。
3. 有節制(提前三2)──處事有分寸,能控制自己,不走極端。
4. 自守(提前三2,即多一8的「莊重」)──頭腦清醒,知道事情的先後輕重。
5. 端正(提前三2)──生活有規律,處事有條不紊。因著內心的世界先得著調整,而反映在他的外觀上。
6. 不因酒滋事(提前三3;多一7)──不受酒精的控制,不須借酒來消愁解悶,此語更基本的意義是「不接近酒」(原文的用法)。
7. 不打人(提前三3;多一7)──不粗暴待人,不會用傷害他人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8. 溫和(提前三3)──不容易受外界情況影響而失去內心的平和,不輕易妄下結論去定人的罪。
9. 不爭競(提前三3)──喜愛與人和平共處,不喜歡挑啟爭端,而且願意為和平合一付上代價。
10. 不貪財(提前三3;多一7;參彼前五2)──保持廉潔,事奉不為個人的利益。
11. 好善(多一8)──喜愛生命中一切美善的事物(參腓四8-9)。
12. 不任性(多一8)──不一意孤行,不固執,願意聆聽別人的心聲,接納別人的意見。
13. 不暴躁(多一8)──不會輕易發怒,能控制自己的脾氣。
14. 公平(多一8)──斷事有智慧,處事不徇私,不屈枉正直。
15. 聖潔(多一8)──竭力追求過敬虔的生活,對罪惡特別敏銳。
16. 自持(多一8)──有堅定的個人立場,不輕易受別人的意見所左右,隨波逐流。
B. 對外的見證
17. 樂意接待遠人(提前三2;多一8)──願意與陌生人交往,喜歡接待有需要的人,即中國人所謂「好客」的美德。
18. 經受時間的考驗(提前三6)──「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表明長老信主必須要有一段時間,他的見證與成熟度已受弟兄姊妹的接納。因為信主年日若太短即獲選為監督,可能會使他因此而自高自大,最終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
19. 在教外有好名聲(提前三7)──在未信主的人面前有美好的見證,廉潔自守,遠離不合聖徒體統的行為。
C. 家中的情況
20.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提前三4)──在家中是屬靈的領袖,帶領家人追求過屬靈的生活。家是領袖操練自己「身教」與「言教」最好的地方,因為「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三5)
21. 兒女也是信主的(多一6)──不信主的兒女是長老的纏累,最終會拆毀他在事奉中所建造的根基。
22. 兒女是順服受約束的(多一6)──他們在人面前凡事要端莊順服(提前三4),沒有人控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孩子。
D. 事奉的能力
23. 善於教導(提前三2)──對神的話語有透徹的認識,並且能在傳講時使人易於明白。
24. 堅守真理(多一9)──持守純正的信仰,知道如何為真理辯護,折服那些不服真道的人。
四. 設立的原則
長老的選立對教會生活與聖工發展既然是這麼重要,我們就必須訂定清楚的選立過程與原則。有關長老的職責與資格,聖經中已有明確的陳述,我們就當嚴格遵守。但對於聖經所沒有清楚記載的,我們必須容許一些變通的自由,可以按地方教會的需要而自行訂定。蓋茲(Gene Getz)在討論有關長老的「形式」與「職能」時,作出下列的區分:
在新約聖經中長老的「形式」(Form)與「職能」(Function)是有不同的。對於屬靈領袖的職能或職責,聖經有很詳細的交代,但卻給予我們很多的自由去發展不同的形式。在描述長老設立的形式時,我們並不認為某一種是唯一可靠的或最好的方法,各人應根據不同的需要與情況而決定。(註三)
有關設立長老的形式方面,我們分別討論他們的「年齡」、「數目」與「任期」。
A. 年齡
「一個人要有多大的年紀才可以有資格成為長老?」對於這個問題聖經沒有明確的答案。但「長老」一詞通常含有「長者」的意思,顯然是與「年輕者」的意思相對,因此長老的人選不宜過分年輕,免得會眾因他的年齡而失去對他應有的尊重。聖經中的「長老」是屬靈的領袖,代表著「成熟」、「閱歷深廣」與「智慧充足」的意思。中國人定四十歲為「不惑之年」,因些我們可訂立長老的人選必須至少四十歲才獲選立。
B. 數目
長老的數目也是可以變通的,長老的人數應與教會的人數與需要成正比。這並不是說教會為要補滿某一個固定的數目,就可以隨便選出長老。若是未有合適的人選,教會應在神的面前學習等候。對於一個長老制的教會來說,最理想當然是維持一個特定的長老數目,以方便教會的管理。但對於一個不是以長老管治的教會來說,數目就不須嚴格規定了。
C. 任期
聖經中長老的職分是終身的。換句話說,只要長老保持美好的屬靈見證,在事奉上能稱職,就可以繼續擔任這職分。雖然如此,聖經並沒有禁止地方教會為了治會的方便而設立「在職長老」與「非在職長老」的分別。因此長老可以設有任期,以五年為一任。在任滿之後,經大多數會眾投贊同票後,他/她可再度擔任另一個五年的任期。
五. 結論
我衷心盼望看到神在教會中興起具有屬靈品格與恩賜的長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2)。

附註:
註一:弗四11的「牧師與教師」,在希臘文聖經的語法結構中是兩個名詞用一個冠詞(article)串連起來,表示它們是指著同一種職分說的,可稱為「教牧師」(pastors-teachers),有既教且牧的意義。
註二:Ed Glasscock,“The Biblical Concept of Elder,” Bibliotheca Sacra , vol. 144 (Jan.-Mar. 1987) : 76.
註三: Gene Getz, Sharpening the Focus of the Church (Wheaton, Illinois: Victor Books, 1987),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