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暇時在家中與朋友打麻將,不涉及錢財,可以嗎?
打麻將在中國人中間可算是常見的「活動」,有稱它為「攻打四方城」,廣東人說是「游乾水」。
贊成基督徒可以打麻將的認為它只是一種遊戲,在不涉及錢財輸羸的時候,應該是無傷大雅。更聞說有醫生建議老人打麻將,可避免患上老人癡呆症。較屬靈的說法是新約是恩典時代,信徒不再活在律法之下,可按心中的「感動」去做。
老實說,打麻將並沒有聖經明文禁止。遇到這類問題,可列入信徒生活的「灰色地帶」來處理,可分下列幾個層面來討論。
一. 你聽過屬靈生活的四定律嗎?
在處理灰色地帶的問題時,並不是全無準則;亦不能因為信徒活在恩典時代,就可以任意行事。神要我們按著祂的心意,因此訂下一些屬靈生活的守則讓我們遵守。
相信不少人曾接觸過學員傳道會的「屬靈四定律」,是用來傳福音領人信主用的;對於基督徒來說,屬靈生活亦有「屬靈四定律」。
第一律:榮神律。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信徒說:「無論或吃或喝,都要爲榮耀神。」(林前十31)因此,每作一事,須問一個基本問題:「這樣作是否榮耀神?」換句話說:「神會喜悅我作這事嗎?」
第二律:益人律。保羅又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這律的精意在於:「我身旁的人會因我這樣作而得益處嗎?」「是否可以造就別人?」
第三律:律己律。在另外一處經文,保羅強調:「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六12)信徒有不少事情可以做,但問題是:「我是否可以不受它的轄制?」
第四律:因果律。保羅在加拉太書六章7-8節說:「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種瓜得瓜,種荳得荳!」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這律的基本意思是:「我這樣作,是否會帶來一些對我身、心、靈的不良後果?」
榮神律、益人律、律己律,再加上因果律,若將這四個屬靈生活的定律結合起來,可以解決不少「灰色地帶」的問題!
二. 娛樂而不涉及錢財?
十分奇怪的是:打麻將若不涉及錢財,會玩得不過癮,不夠剌激!
為甚麼呢?因為有些遊戲是以賭博作為設計的目標,麻將牌正是其中之一。若以它為一種娛樂或遊戲,在人心中會產生一種不太協調的感覺。
正如有人拿燒著的香到神明面前,雖然可以美其名說心中沒有半點敬拜的意念,但在旁的人一看就認定這是敬拜的舉動,是無法推諉,亦無從辯白的。
況且,在開始時可以不涉及錢財,但因為不夠剌激,進而會玩一點小錢。久而久之就越玩越大,陷在賭博中而不能自拔。
三. 是否怕會被人看見?
請問:當你打麻將的時候,你心裡是否有一種怪異的感覺?你是否希望教會領袖最好不要在這時候出現?別人看見你這基督徒在麻將枱上,會有怎樣的看法呢?你可以一邊打麻將,一邊傳福音嗎?又教會是否可以開設「雀局」作福音預工,來吸引新朋友?
若是你心裡有異樣的感覺,懷疑能否在這事上討神喜悅的話,最好是不要做。保羅曾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一切的行動,若不能出於對神真誠的信念,確認神會點頭認可,就必須停止。若是要偷偷摸摸,不敢光明正大去做,更違反信徒光明之子的身份(參腓二14-16)。
主耶穌說信徒都是世上的光,要發出美好見證照亮周圍的人,讓父神得榮耀(太五13-16)。光不能放在斗底下,或在牀底下,必須要放在燈臺上,照亮在人前。因此,任何使我們的光暗淡的事物,都當摒除,讓見證的光可以發揮至最大的效用。
當然,有些人心裡根本沒有多少罪疚感,他們想做就做,毫無顧慮。但我們不必羨慕這樣的人,他們良心會被熱鐡烙慣,經常消滅聖靈的感動,那並不是一件好事。
四. 基督徒無法享受人生?
有人會說:「若是這事不能做,那事又不能做,諸多限制,基督徒的人生一點樂趣都沒有!」這樣的指責到底是否合理?
我比較喜歡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事物。
基督徒的人生不是「這個不能作,那個不能作!」這種負面的人生確實沒有多大樂趣。基督徒的人生乃是「能不作這個,能不作那個!」基督徒不做的事,是因著一項生命的選擇,不是出於無奈與被逼。
未信主的人說他們可以抽煙、喝酒、打牌,任何事都可以作,人生多麼自由!其實並不盡然!抽煙的人其實是被煙所「抽」,他們不能擺脫。基督徒能不抽煙,能不打牌,是因為裡面屬靈的生命力讓他不去作。這樣的人生才是自由的、釋放的。
一個真正有基督生命的人,當神的心意得到滿足的時候,亦是他經歷最大的享受的時候。若然日後有人邀請你去打麻將,你可以建議作一些正面的、中性的、益智的活動:如下棋、運動、戶外活動或旅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