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要求我們要盡一切努力去愛神,但實際工作與生活卻占用我們大部份時間,試問世上有誰可達到這標準呢?

要解答這個問題,先要從兩個不同的模式說起。
一. 兩個模式的介紹
A. 以神作為一切優先的模式
這個模式教導我們將神放在生命中的首位。然後教會可以放在第二位;再其次是家庭;第四的是工作,最後才是自己。這模式是根據耶穌所說的話:「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太六33)

然而,這模式在實行上有很大的困難.試舉排例第四的「工作」為例加以說明。

現代人的生活與工作十分忙碌,每週上班五十小時、六十個小時的大有人在。若按時間計算,每週直接參與屬靈的事情,沒有可能會超過上班的時候。若不相信,請看下列每週的統計(以最理想的情況計算):

* 到教會聚會三次(加上來回的車程,可算9小時);
* 各項會議(平均每週一次,算3小時);
* 每日靈修(每日算一小時,共7小時);
* 個人祈禱(總數每日算3小時);
* 傳福音、探訪、與人談論屬靈事物等(每週算3小時);
* 其他(算3小時)。

這樣全部加起來亦不過是28小時。就算一個人特別愛主,我們把它加到35小時計算,仍然離開上班時間的總數有很大的差距。若再加上睡覺、吃飯、辦理瑣事等,在一星期的168小時裡,就只有五分之一是直接給神的,又怎可以說我們的生活是將神放在第一優先呢?

B. 以神為生活中心的模式
基於這樣的困難,有人提供另一個模式,是用「神作為一切生活的中心」為模式。這模式強調神是信徒生活各個層面的中心。它的代表經文可有以弗所書與羅馬書兩段。

先看以弗所書。保羅在以弗所書前三章談論教會的奧秘與信徒在基督裡的基業之後,接著來在第四至六章論到生活的實踐。他要以弗所教會的信徒「行事為人,要與蒙召的恩相稱。」(四1)接著從多方面勸勉信徒,要如何實踐美好的教會生活(四2-16);個人生活(四17-五21);人際關係(五22-六9) – 包括夫婦的關係(五22-33)、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六1-4)以及主人與奴僕的關係(六5-9)等。

保羅在這裡介紹一套整全的模式,以神為中心來生活與事奉。他沒有說基督徒的屬靈生活只限於靈修、讀經、參加聚會等事物,信徒的生活必須注意各個層面,那些用在家庭、工作與社會上的時間與精力亦可算為屬靈的投資。

另外,保羅在羅馬書一至十一章討論因信稱義與成聖等神學課題之後,他在十二章1節至十五章13節這段落中指出信徒生活與事奉的守則。他開宗名義說信徒將身體奉獻,當作活祭,是一切的基礎。根據這基礎,信徒必須注意恩賜如何配搭(十二3-9);肢體之間當如何相處(十二3-21);然後討論對在上掌權者(十三1-7);對自己(十三8-14);對軟弱的弟兄(十四1-十五13)的生活守則,都必須按神的心意來實行。明顯地,保羅在羅馬書所採取的進路與以弗所書甚為相同。

二. 兩個模式互動使用
從聖經整體的理解,要活出一個彰顯基督的生活,必須將上列兩個模式放在一起,互動著使用。

首先,我們應該注重「以神為生活中心的模式」。

我們不能以為上班或與人交往等都是俗事,都沒有將神放在首位。其實,我們可以在不同岡位上為主作美好的見證(太五13-16),影響我們周圍的人,彰顯主的榮美。這同樣是愛神的神聖表現。

我們亦可以透過愛人來彰顯對神的愛,完成我們愛神的責任。約翰曾說:「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壹四20)因此,基督徒不能說我們愛神,卻不愛我們身旁的弟兄姊妹;同樣地,我們亦不能只愛弟兄姊妹而不愛神。這是一個螺旋,要相輔相成,才可以完滿。

正因為這樣,主耶穌在說出愛神的律例後,祂接著說:「其次也相倣,就是愛人如己」。「其次也相倣」(the second is like it),意思是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誡命在品質與重要性上是相等的。而且這兩條誡命,構成「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然而,話又得說回來,在「以神為生活中心的模式」生活的同時,我們仍要實踐「以神作為一切優先的模式」。

我們不能說既然上班可以彰顯神的榮美,那麼我就每週上班80小時,沉迷於工作中,以致教會少參加,家人亦少理。

我們亦不能說愛人就等如愛神,認為真正的敬虔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雅一26–27),那麼就專注作慈善事業,傳社會福音,就算是愛主了。

我們不可以用其他事情代替神,或以它們代替神最終的主權。既然主耶穌要我們「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太六33),那麼我們就得努力實行,多參與一些與神的國並神的義有直接關係的事奉,諸如:傳福音、參與教會的事奉、教主日學、參加短宣;甚至奉獻自己作全職事奉等。

試想,我們在工作上經常被公司派去受訓,為要加強工作的效率。請問:你曾否為要促進你事奉或教學的效率,參加一些神學的訓練呢?你對屬靈的事物有沒有精益求精的態度呢?

另外,若是神呼召你作全職事奉,你願意順服嗎?你願意將更多的時間奉獻給主,作一些直接與神的國度有關的事奉嗎?

結論
主耶穌「道成肉身」來到世界,為我們留下最佳的榜樣。祂在世上三十多年,祂吃飯、祂睡覺、祂休息、祂作木匠維持家計等,許多都是所謂的「俗事」。雖然如此,耶穌確實是一個如假包換的屬靈人。

為甚麼呢?因為耶穌是「世界的光」,祂無論作甚麼事,都表彰神子的榮美.我們可以效法祂,用上列的兩個模式去實踐主的誡命 – 全心愛神又積極愛人。


若是人的良心可以判別善惡與是非,那麼人只要憑良知行事就足夠,不再需要相信耶穌了嗎?

不少中國人都說自己是憑良心行事,能頂天立地做人。但若然世上每個人都這樣說,世界會變得更美好嗎?答案當然是:「不會的!」反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可能亂作一團,因為每個人良心的標準都不一樣,所做出來的抉擇會是截然不同。

要明白良心的功能,可從下列幾方面來探討:

一. 「良心」的基本意義
「良心」(希臘原文是:suneidesis),由前置詞 sun(「一同」)與 eidesis(「知道」的變詞)結合而成的複合詞,意思是「一同知道」(英文的 conscience 亦有此意)。這詞最好繙成「是非之心」(羅二15),是神賜給人用來斷定是非的基本功能。

「良心」這詞在新約中出現多次:有好的良心(提前一5的「無虧的良心」原意是「好的良心」),也有壞的良心(提前四2「熱鐵烙慣的良心」);有清潔的良心(提前三9),也有污穢的良心(多一15);有無愧的良心(提前一19),也有軟弱的良心(林前八10)等。

二. 憑良心行事足夠可以斷定是非嗎?
良心可以幫助我們有限度地分辨是非;但在人類犯罪之後,我們的良心就受到污染。因此,未信主的人的良心有所缺欠,無法使人全面認識真神,因為良心如同自然界的啟示一樣,是普遍性的啟示,是有限度的。

譬如說一個人很窮,沒有錢買食物,連小孩子也得捱餓。但他隔鄰的富戶卻是糧食豐足,整天大魚大肉。他心裡說:「我們餓得這麼利害,他竟然綽綽有餘!」心意既定,晚上就闖進人家裡偷些食物回來。後來被抓到了,他自己辯護說:「他的食物多得吃不完,應該分些給我!我拿他一點是天公地道的事,對得住我的良心。」雖然我們同情這人的可憐的景況,但不能因此說他偷人家的東西是對的!這事例正說明良心有時會因環境的因素而失去基本功能,是靠不住的。

三. 良心在信主耶穌的事上所扮演的角色
有兩段經文將良心的功能與聖靈的工作放在一起,說明它們之間的關係。

A. 良心無法代替聖靈使人知罪悔改(約十六8)
約翰十六8節指出聖靈使人「爲罪、爲義、爲審判,自己責備自己。」這裡是說明在人悔改的過程中,聖靈從三個層面使人受到責備:

1. 為罪,是因為他們不信我
聖靈向未信主的人顯明他們不信神的本質與傾向,人最大的罪是不信耶穌。這立論在不信主的人中當然是無法理解,且是匪夷所思的。他們會問:「為甚麼不信你們的神竟然會構成最大的罪呢?你們的神真是霸道!」

其實這不是霸道與不霸道的問題。若然祂是真神,是宇宙萬物以及你我的創造者,那麼,祂要求人尊祂為神倒是合情合理的。正如一位父親要求自己的孩子不可以稱別人為父,是同樣道理。

然而,若不是聖靈感動,人不能有這樣深層的看見與啟迪。

2. 為義,是因我往父那裡去,你們就不再見我
耶穌藉著回到父神那裡去(這包括祂的死與復活),向人顯明甚麼是真正的義(參羅一16-17:「福音的義」);並進一步指出世人所瞭解的義是錯的。耶穌因為順從神被釘在十字架,成就救恩,就是一切義行的基礎;祂的復活更證實祂是真正的義者。

3. 為審判,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
聖靈向世人顯明透過耶穌的救贖,已經向撒旦誇勝。

以上的三項功能都是良心所做不到的事,只有聖靈才能完成。

未信主的人心中,良心無法帶出救贖的啓示,因為它被撒但所困、被罪所污染;但聖靈的感動卻是從神而來,是完備沒有瑕疵的。另外,人的良心無法引領人去相信接受主,只有聖靈的感動才能引人自責而悔改信主。

既然只有聖靈使人知罪,那麼,在傳福音的時候,我們不能靠自己的口才去說服人。只有在傳講耶穌的十架,並見證耶穌的救贖大愛的同時,聖靈才會引領人知罪悔改。

B. 良心需要被耶穌寶血洗淨(來九14)
希伯來書九章14節說:「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 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 神麼。」

人的良心因為原罪的緣故,我們的良心已經是敗壞,無法可以準確地顯示正確的方向,因此需要被救贖,耶穌的血能洗淨人有罪的良心,使良心得以潔淨與更新,恢復有正確辦別是非的功能,可以事奉永生的神。

結論
良心是神置放在人裡面判別是非的功能,這是一項普遍性的恩典,是人與生俱來都能擁有的。但因為人罪性的緣故,這功能已被扭曲,需要神救贖性的恩典 – 聖靈的內住才能補足。因此,聖靈可以使人知罪,並且使良心得以潔淨與更新。


神為甚麼要亞伯拉罕將以撒當作祭物獻上?這樣作是否會太殘忍?

亞伯拉罕受試驗這件事實在有點耐人尋味。神在創世記第廿二章似乎對亞伯拉罕作出一個「無理」的要求:要他將所愛的兒子以撒獻上為祭。

這項要求一方面違反了神先前要賜給亞伯拉罕一個兒子的應許,讓人有是而又非,無所適從的感覺。而且最矛盾的是以撒乃神主動的賜予,亞伯拉罕並沒有向神要求。

另外,它亦違反神作事的一貫原則。耶和華神曾吩咐以色列人說:「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參利18:21;申18:10)試問:「神怎可以像外邦神袛一般,要求人將自己的兒子獻上為祭呢?」這樣的要求實在是十分殘忍。

曾經有一位慕道友告訴我,他是因為讀到(或聽到)創世記二十二章的記載,而感到神十分殘忍不願意相信神的。

我對這位慕道友用兩個問題作出回應:

第一,「若是亞伯拉罕沒有獻上以撒,以撒是否會因獻祭而死?」答案是:「不會!」(當然,以撒日後仍然會死,但不是因為獻祭而死)。

第二,「亞伯拉罕後來將以撒獻上,以撒有沒有因獻祭而死?」答案是:「沒有!」
因此,我們所得的結論是:神的目的不是要得到以撒,乃是要得到亞伯拉罕,要試驗他是否確實地相信神的應許,對神的吩咐是否忠誠。

亞伯拉罕在整個過程中所表現的信心是大的。希伯來書的作者強調亞伯拉罕相信神若把以撒取去,「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來十一19)他最終通過測試,得到神的評價:「我現在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創二十二12)

另外,這樣的要求在聖經中只出現一次,再沒有其他相類同的例證(耶弗他是他自己許願,不是神要求他的,故此不在此列,參士11:29-33)。在解經的時候,解經者必須小心,不可以將個別的事件提升到普遍的情況。神對一些個別聖徒的要求,不等如要普遍地應用到每個人身上。神特別吩咐亞伯拉罕要將以撒獻上,乃因為亞伯拉罕是神所驗中,要成為以色列人的先祖,因此對他的要求亦比較嚴格。

最後,這樣的要求是否與當時的外邦神明看齊,沒有突顯對耶和華神信仰的獨特性?

安格(M. Unger)引用羅拔遜(Robertson)的話,具有十分獨到的見解:「對於亞伯拉罕來說,他並非不熟悉他自己先祖敬拜外邦神明的情況,他明白這試驗的重心問題是:『你是否願意順服我,如同外邦人順服他們的神一般呢?』當他用信心順服神的時候,他發現神的本性卻是顯著地不同。因此,與其說這事件證實以色列人早期有獻人為祭的習俗;倒不如說,這正解釋了為何以色列人從起初就與那些用人獻祭的外邦民族截然不同。」(Merrill Unger 編著,Unger Bible Dictionary,第944頁,”Sacrifice, Human”)

總括來說,神要求亞伯拉罕獻以撒是一件獨立事件;而且,以撒最終沒有因獻祭而死,並不構成與外邦神明要求獻子的殘忍。


安息日既是神在舊約十誡中頒佈要遵守的律例,為甚麼基督徒守主日而不守安息日呢?

這問題可以從下列四方面來思考。
一. 耶穌刻意不遵守安息日的規條,乃要帶出安息日的真義
耶穌是否刻意不遵守安息日呢?這問題的回答可以是「是」;亦可以是「不是」。

A. 耶穌藉著違反安息日的規矩,來引起討論的話題
綜觀耶穌在安息日所醫治的病人,絕大多數都不是緊急的病:
• 祂醫治一手枯乾的人(太十二9-14;可三1-6)
• 祂醫治患十八年駝背病的婦人(路十三10-17)
• 祂醫治患水臌的人(路十四1-6)
• 祂醫治卅八年的患者(約五1-9)
• 祂醫治生來瞎眼的人(約九1-7)

為甚麼沒有緊急的需要,耶穌仍醫治這些人呢?因為耶穌要引起他們對安息日意義的再思。

B. 當時的人對安息日律例的錯解
猶太人曾訂下三十九種主要的「工作之父」(“Fathers of Work”),而這些事都是在安息日被禁止的。例如:在安息日不能打結、不能生火、不能移動一盞燈、不能遠行、不能作飯、被蚊子咬亦不能打它等等。若是有人生病或意外受傷,可以盡力使病情不惡化,卻不能醫治而使他痊癒。

這些律例多半是因後來的遺傳演變而來的。耶穌確實觸犯了法利賽人認為安息日的意義,卻沒有違犯律法對安息日所訂定的意義。

C. 耶穌透過刻意不遵守安息日,要說明彌賽亞救贖的真義
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最終的目的乃要將被祂的救贖的真義帶出來。這意義可以在耶穌醫治那患十八年病患的婦人可見(參路十三10-16)。

在這段經文中,耶穌三次用「釋放」(希臘文luo)一詞(12、15、16節)。這詞具有「脫離」或「解開」的意思,它亦可以用在屬靈的「救贖」說的。當管會堂的質疑耶穌為甚麼在安息日治病的時候,祂用一種「從小至大」的邏輯論據(argument from the lesser to the greater)來回應:既然在安息日可以「解開」牛驢去飲水,為甚麼不可以使這婦人罪惡的捆綁得以「解開」呢?

耶穌在拿撒勒會堂中曾引用以賽亞書六十一1-3節,說明祂彌賽亞的工作中有一項是使「被擄的得釋放」(路四18),正是彌賽亞救贖的信息。

有一位學者說得好:「耶穌似乎是違反安息日外在的規條,但在實質的意義上,祂宣告了一項彌賽亞的信息:要釋放人從罪的捆綁中出來。因此,耶穌在安息日所作的,不單是一項愛心行動,同時指出安息日的真正意義。祂配合祂所作的,顯明彌賽亞的來臨,是要將舊約安息日的「安息」真義全數應驗。因此安息日比其他的日子更適合於醫治人與釋放人」。(Paul K. Jewett, cited by Willy Rordorf, in Sunday [Westminster Press, Pennsyl: Philadelphia, 1962], 65-66.)

二. 從啟示的漸進性來看,遵守安息日的實質仍在,但原因卻已有所更變
神在西乃山頒布律法的時候,囑咐以色列人要守安息日,並且引述神在創造世界時六日作工,第七日安息(出二十8-11)。

後來以色列人第二代興起,在進迦南之前神透過摩西向他們重申律法。在所宣佈的律例中,守安息日的主要原因上已作了更改,不再是因為創造之工,乃基於救贖之工。

申五12-15:「12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13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14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牲畜,並在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15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既然在舊約中遵守的安息日的原因可以改變,新約耶穌基督的復活又是神救贖計劃的中心,那麼,守安息日的原因是否可以因此而再有更變呢?

保羅在歌羅西書二章14-17節所論述的,正好作為以上問題的回應。舊約有關「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等條例都「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正因為基督已經來臨,而且藉著死與復活成就了救贖,將人帶進新的紀元中,一切的中心就當以耶穌基督為準。

三. 耶穌復活的日子是當被記念的日子
耶穌基督的復活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也是斷定事情的分水嶺。

在五旬節聖靈降臨後,彼得在面對官府的質問時,反客為主,從申辨轉為講道,藉機會傳講十字架和復活的信息。他引用詩篇一一八篇22節說:「衪是你們匠人所棄(藐視)的石頭,已成了房角的頭塊石頭,除祂以外,別無拯救…. 。」(徒四11-12;參可十二10;路廿17;彼前二7)耶穌雖然是被棄的石頭;卻藉著復活,成為神救贖計劃工程中主要的房角石頭。

而詩篇一一八篇的下文第24節繼續說:「這是耶和華所定的日子.我們在其中要高興歡喜。」「這…日子」當然與耶穌基督的復活有關。聖徒要在這日子裡高興歡喜,以此為特別的一日。因此,初期教會採用主日作為敬拜的日子,是可以理解的。

四. 七日的頭一日對初期教會是深具意義的日子
在四福音的記述中,耶穌是在七日的第一日從死裡復活(太廿八1;可十六2、9;路廿四1;約二十1、19)。而五旬節聖靈的降臨亦剛好在主日(主復活後的第五十天)。

七日的頭一日對初期教會的意義,有四段經文是必須要注意的。

A. 路廿四13
「正當那日,門徒中有兩個人往一個村子去;這村子名叫以馬忤斯,離耶路撒冷約有二十五里。」

耶穌在祂復活的當天(「正當那日」是耶穌復活的當日),向在以馬忤斯路上的兩個門徒顯現,並且與他們一同進城共進晚餐。耶穌在用餐時的行動與言詞:「耶穌拿起餅來,祝謝了、擘開、遞給他們」,都與祂設立聖餐所採用的極其相近。這是主復活後第一次與人共守主餐的記述。主耶穌既然這樣作,日後信徒在主日聚會時守主餐是合理的。

B. 徒廿7
「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擘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直講到半夜。」

「聚會」與「擘餅」是有系統的基督徒崇拜程序,這次聚會不是普通的家庭聚會。

新約學者布如斯(F. F. Bruce)認為:「第7節的「七日的第一日」是在禮拜日的晚上,不是星期六的晚上,路加不是用猶太人的說法,從日落到日落,他乃是採用羅馬人的算法,從午夜到午夜,顯然地他們聚會的開始是在日落之後,廿11的「天亮」就是廿7的「次日」。」他又說:「這節經文無疑是新約信徒在主日聚會敬拜的最早證據。」(布如斯,使徒行傳,近代萬國通用新約註釋,500頁)

C. 林前十六2
「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

這節經文沒有清楚顯示要在崇拜聚會時舉行奉獻,它乃指出每個基督徒應有的屬靈責任。為甚麼保羅要特別題出主日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呢?相信是因為主日所具有的屬靈意義。

D. 啟一10
「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聽見在我後面有大聲音如吹號說,」

使徒約翰在主日看見異象,「主日」的形容具有十分特別的意義。

「主日」一詞中的「主」在新約中只出現兩次:啟一10與林前十一20。這詞(kuriake)是用於「皇族的」(Imperial)事上。再從一些蒲草紙的文獻和商業的記錄中,可見「皇族的日子」(即啟一10所譯的「主日」)是指發餉的日子,通常是每月的第一日,所以很自然的,基督徒會採用這在當時已經通用的詞字來說明一個具有屬靈意義的日子,用以來記念主的復活(參詹正義,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十,啟示錄,39頁)。

結論
基於耶穌基督對安息日真義的闡明,舊約聖經對安息日的預指,漸進性啟示的進程,再加上初期教會已經開始在主日守禮拜等因素,從守安息日進而至守主日已經不是一項個人的選擇,乃是聖經所肯定,是新約信徒所要遵守的教導。


基督徒可以盼望得賞賜而推策自己努力事奉嗎?

當然可以!因為:
一. 神是賞罰分明的神
神是一位賞罰分明的神(啟廿二12)。祂不單要審判不信的人;信徒有一天亦要站在基督臺前,「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

這種賞善罰惡是基於神的屬性,同時亦表明祂對我們的心思。試想父母親若是對自己兒女的所作所為都不理不睬,好與壞都沒有分別,在兒女的心目中會認為他們根本不將他們放在心上。神是賞罰分明的神,對信徒來說是一種保障。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信主之後罪得赦免,可以進天堂,並且與主同作王直到永遠。因此,愛不愛主、追不追求、擺不擺上都無所謂,因為無論如何,進天堂享永福是必然的事。但這種心態根本就沒有將神放在眼裡,更忽略祂是一位賞善罰惡的神,是神所不能容許的。

二. 聖經明說信徒將來可得賞賜
聖經多處描述信徒可以因屬靈的追求而「得冠冕」。「冠冕」相信是比喻的說法,是「得主的喜悅與稱讚」的意思。若真的是指物質的冠冕,那麼,得勝的聖徒除非有「三頭六臂」,否則那有地方可以戴這些冠冕呢?

在新約聖經所描述的五種冠冕中,最少有三種可指到將來見主面時所得的獎賞。

1. 「公義的冠冕」(提後四7-8)是賞賜給那些愛慕主的顯現而勇於為主奮勇爭戰,並竭力奔跑賽程的信徒。

2. 「永遠的冠冕」(林前九25)是賞賜給那些凡事節制、努力追求的信徒。這冠冕有別於「能朽壞的冠冕」,因此是指向將來的。

3. 「榮耀的冠冕」(彼前五1-4)是賞賜給那些按神的心意勞苦、牧養並照顧群羊的領袖。在這冠冕的前面加上「永不衰殘的」,表明它是永恆的賞賜。

至於「生命的冠冕」(雅一12),當然可以解釋為將來的賞賜;然而這短語也可以指到生命得到豐盛的果效。忍受試煉的人要「得著冠冕,這冠冕就是豐盛的生命」(參帖前二19;提前四8;彼前五4;啟二10)。另外,「喜樂的冠冕」(腓四1)用來形容腓立比信徒是保羅引以為傲的一群,沒有任何將來意味。

三. 屬靈偉人的生命可作榜樣
聖經不單明說信徒可以得賞賜,也讓我們看見不少追求賞賜的偉人榜樣。

1. 第一個榜樣是摩西:摩西「寧可和神的百姓同受苦害,也不願暫時享受罪中之樂;他看為基督受的凌辱,比埃及的財物更寶貴;因他想望所要得的賞賜。」(來十一24-26)。摩西本可以在埃及皇宮裡享受爵祿尊榮,但他因為在幼年時受母親的教導,在衡權輕重之後,因為要得神的賞賜,就甘願與同胞一同受苦。希伯來書的作者引述這種屬天的觀點,乃讓後世的人可以學效。

2. 第二個榜樣是保羅:聖經有多處經文讓我們看見保羅因追求賞賜而努力事奉的心志。上述的「公義的冠冕」是最明顯的例證。在保羅的人生走到最後「澆奠」階段的時候,他向提摩太發出一個凱歌式的宣告:「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 的。」(提後四7-8)。若用現代人的話,可以理解為:「我人生的路快走完了,神所託付我的工作亦快作完了,我正等待神答允要給我的賞賜呢!」

由此可見,聖經藉著這些偉人的見證,鼓勵我們為得獎賞而努力。

四. 在追求賞賜的過程中必須訂定優先次序
雖然信徒可以追求得賞賜,但信徒追求或事奉的動力,不要集中在賞賜本身,要看重賞賜背後神的喜悅。賞賜不應該是信徒追求的最終目標。

只為要得賞賜而事奉,是捨本逐末的追求,是一種屬靈的失誤。別人可能從外表上看不出來,但神是鑑察內心的神,祂可以看見人心所存的不良動機。

作父母的相信可以理解這其中的差別。若是孩子們只為物質的獎勵才有所表現,只為了物質的益處聽從吩咐,卻忽略與父母親建立一種恆常的健康關係,這是作父母的不會感到滿足的。

有一首聖詩:「今要主自己」,是宣道會創辦人宣信博士所寫。詩歌的第一節這樣說:「前所要是祝福,今所要是主;前所憑是感覺,今靠主言語;前所要是恩賜,今要賜恩主;前我尋求醫治,今要主自己。」(生命聖詩第393首)

當我們追求要得到神,與神建立美好的關係時,我們就可以得到祂的一切。因為當神喜悅我們這個「人」的時候,祂亦會喜悅我們所作的「事奉」。

結語
「基督徒可以盼望得賞賜而推策自己努力事奉嗎?」其實這問題在乎賞賜代表甚麼,賞賜的寶貴乃在於它是神喜悅的明證。那麼問題應該這樣問:「基督徒可否盼望得到神的喜悅而推策自己努力事奉呢?」「基督徒是否要追求得神的喜悅呢?」當然要!


閒暇時在家中與朋友打麻將,不涉及錢財,可以嗎?

打麻將在中國人中間可算是常見的「活動」,有稱它為「攻打四方城」,廣東人說是「游乾水」。

贊成基督徒可以打麻將的認為它只是一種遊戲,在不涉及錢財輸羸的時候,應該是無傷大雅。更聞說有醫生建議老人打麻將,可避免患上老人癡呆症。較屬靈的說法是新約是恩典時代,信徒不再活在律法之下,可按心中的「感動」去做。

老實說,打麻將並沒有聖經明文禁止。遇到這類問題,可列入信徒生活的「灰色地帶」來處理,可分下列幾個層面來討論。

一. 你聽過屬靈生活的四定律嗎?
在處理灰色地帶的問題時,並不是全無準則;亦不能因為信徒活在恩典時代,就可以任意行事。神要我們按著祂的心意,因此訂下一些屬靈生活的守則讓我們遵守。

相信不少人曾接觸過學員傳道會的「屬靈四定律」,是用來傳福音領人信主用的;對於基督徒來說,屬靈生活亦有「屬靈四定律」。

第一律:榮神律。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信徒說:「無論或吃或喝,都要爲榮耀神。」(林前十31)因此,每作一事,須問一個基本問題:「這樣作是否榮耀神?」換句話說:「神會喜悅我作這事嗎?」

第二律:益人律。保羅又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這律的精意在於:「我身旁的人會因我這樣作而得益處嗎?」「是否可以造就別人?」

第三律:律己律。在另外一處經文,保羅強調:「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六12)信徒有不少事情可以做,但問題是:「我是否可以不受它的轄制?」

第四律:因果律。保羅在加拉太書六章7-8節說:「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種瓜得瓜,種荳得荳!」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這律的基本意思是:「我這樣作,是否會帶來一些對我身、心、靈的不良後果?」

榮神律、益人律、律己律,再加上因果律,若將這四個屬靈生活的定律結合起來,可以解決不少「灰色地帶」的問題!

二. 娛樂而不涉及錢財?
十分奇怪的是:打麻將若不涉及錢財,會玩得不過癮,不夠剌激!

為甚麼呢?因為有些遊戲是以賭博作為設計的目標,麻將牌正是其中之一。若以它為一種娛樂或遊戲,在人心中會產生一種不太協調的感覺。

正如有人拿燒著的香到神明面前,雖然可以美其名說心中沒有半點敬拜的意念,但在旁的人一看就認定這是敬拜的舉動,是無法推諉,亦無從辯白的。

況且,在開始時可以不涉及錢財,但因為不夠剌激,進而會玩一點小錢。久而久之就越玩越大,陷在賭博中而不能自拔。

三. 是否怕會被人看見?
請問:當你打麻將的時候,你心裡是否有一種怪異的感覺?你是否希望教會領袖最好不要在這時候出現?別人看見你這基督徒在麻將枱上,會有怎樣的看法呢?你可以一邊打麻將,一邊傳福音嗎?又教會是否可以開設「雀局」作福音預工,來吸引新朋友?

若是你心裡有異樣的感覺,懷疑能否在這事上討神喜悅的話,最好是不要做。保羅曾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一切的行動,若不能出於對神真誠的信念,確認神會點頭認可,就必須停止。若是要偷偷摸摸,不敢光明正大去做,更違反信徒光明之子的身份(參腓二14-16)。

主耶穌說信徒都是世上的光,要發出美好見證照亮周圍的人,讓父神得榮耀(太五13-16)。光不能放在斗底下,或在牀底下,必須要放在燈臺上,照亮在人前。因此,任何使我們的光暗淡的事物,都當摒除,讓見證的光可以發揮至最大的效用。

當然,有些人心裡根本沒有多少罪疚感,他們想做就做,毫無顧慮。但我們不必羨慕這樣的人,他們良心會被熱鐡烙慣,經常消滅聖靈的感動,那並不是一件好事。

四. 基督徒無法享受人生?
有人會說:「若是這事不能做,那事又不能做,諸多限制,基督徒的人生一點樂趣都沒有!」這樣的指責到底是否合理?

我比較喜歡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事物。

基督徒的人生不是「這個不能作,那個不能作!」這種負面的人生確實沒有多大樂趣。基督徒的人生乃是「能不作這個,能不作那個!」基督徒不做的事,是因著一項生命的選擇,不是出於無奈與被逼。

未信主的人說他們可以抽煙、喝酒、打牌,任何事都可以作,人生多麼自由!其實並不盡然!抽煙的人其實是被煙所「抽」,他們不能擺脫。基督徒能不抽煙,能不打牌,是因為裡面屬靈的生命力讓他不去作。這樣的人生才是自由的、釋放的。

一個真正有基督生命的人,當神的心意得到滿足的時候,亦是他經歷最大的享受的時候。若然日後有人邀請你去打麻將,你可以建議作一些正面的、中性的、益智的活動:如下棋、運動、戶外活動或旅行等等。


箴言二十六章4-5節,這兩句話互相矛盾,到底要怎樣回答愚昧人?

「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

這兩句話驟眼看去,實在是互相矛盾!但問題是它們是前後對句,作者不會那麼快就忘記上一句所說的。因此,這應該是作者刻意的鋪排,要講明更深層的意義。

其實這兩句話充滿智慧,它顧及到生活兩個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理由是:不要與他們同樣見識。

當愚昧人惡言相向,或用無知的言詞對待你的時候,不要用同樣的方式回應:不以譏諷還譏諷;或以咒罵還咒罵。總而言之,遇見愚味人,要避之三舍,或三緘其口,懶得與他們交談,是最佳的策略。因為無論如何,你很難可以改變他們,而且與他們同樣見識的話,會降低自己的身份與人格。

這種人經常是我們不太熟悉,或少有來往的人。

第二種情況是「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理由是: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

人都是有盲點,不容易看見自己的錯失,需要別人的提醒。這句話的意思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採取同樣的方法回敬愚昩人,為他提供一面鏡子,讓他可以看見自己本來的樣貌,原來是那麼醜惡,免得他繼續愚昧下去(參箴三7)。

然而,這樣作會帶來被人誤會的危機,因此採用時要特別留神,免得失去基督徒應有的體統。

其實在處理時可有一個變通的辦法。例如不必自己去扮演醜角,可效法拿單先知,先講述一個故事,讓對方舉一反三地看見自己的惡行,進而改變自己的行為。

對於這種愚昧人,他們似乎仍有藥可救,可用這方法指點他的迷津。

結論
這兩句話深具哲理,暗藏玄機,奇妙無窮。它說明信徒行事為人必須具備屬靈的智慧,不能一成不變。若是世間事都是千篇一律的死板,人生會失去眾多美麗的色彩。

人生所遇見的問題分兩種:一種是技術上的問題,可以採用說明書所提供的方法,按部就班,對症下藥,就會迎刃而解。然而,另一種是生活的抉擇與人際關係的問題,它們錯綜複雜,不能採取特定的程式去解決。主耶穌所說:「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十16),在一些進退維谷的情況下,應求取屬天的智慧去判別,然後解決,不能一概而論。


罪惡會禍延子孫嗎?

許多的研究都顯示父母親對子女們的成長與性格的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但問題是這種影響是否會有「累代遺傳」(或「累代咒詛」)?又這遺傳的方式是否可以量度?或者只是用一種神秘的方式傳遞下去?

讓我們從下列四方面探討這問題。

一. 父母的影響
父母親對孩子們的影響有正面與反面兩種。若是父母親彼此關係良好,又對兒女們悉心照顧,這將會影響孩子們的心智與屬靈健康的發展;反之,若是父母親彼此關係惡劣,或是疏於管教,這種壞影響自然而然會臨到子女身上。正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道理。

在這個忙碌的社會中,許多人為要賺錢養家,或是生活自私不負責任,以致疏於教養兒女,在兒女身上構成心理上、性格上與屬靈上的缺欠。聖經最明顯例子是舊約士師以利因教子無方,導致兩個兒子都變成壞人。

另外,有些人因為酗酒或是濫交,以致生下有殘障的兒女。還記得耶穌的門徒有一次遇見一個生來瞎眼的人,問耶穌說:「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的父母呢?」(參約九1-3)這問題雖然有點冷酷,但所問的並非全無道理,因為父母親所犯的罪實在會累及下一代,在兒女們生理上帶來疾病與痛苦。

當然,以上的情況都可以尋出其中的因果關係,若是所有的現象都可以這樣處理,事情就簡單得多了。但問題是有些情況根本無法量度。譬如說以利因為不敬畏神而出不肖兒子,我們可以理解;但一生忠誠事奉主的撒母耳,為甚麼他的兩個兒子會不行他的道呢(參撒上八1-3)?又在現實的生活中,為甚麼有些敬虔的父母,家中會有背逆孩子?但有些破碎的家庭卻有道德高尚,甚至信主熱心的孩子?這其中的道理實在難以解釋。

二. 累代的咒詛?
祖宗的罪會禍延子孫嗎?支持這種論據的人經常引用舊約十誡的經文:「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二十4-6;參出三十四6-7)

這段經文指出拜偶像的人乃神所憎厭,神的審判必臨到他身上,甚至連他的子孫直到三四代亦會受累。

「直到三四代」可按實義解說,指實際「禍延子孫,直到三四代」的意思。但它亦可有誇飾法的功能,指犯這樣罪的人將會承受影響深遠的「嚴重後果」。採後者的解釋主要是根據第6節:「直到千代」明顯是用誇飾法,並非指實際的「一千代」,因為「一千代」根本無法計算。

在舊約中可常見一人犯罪而全族受累的情況。例如以色列人在曠野發怨言,致使子孫要在曠野飄流(民十四33);亞干一人犯罪,他的兒女受到連累(書七24-26),而且全族都因他而戰敗於艾城(參書二十二20)。另外,神會將拜偶像的人的罪「一同報應在他們後人懷中」(賽六十五6-7)。

罪惡會禍及子孫;同時,義行亦會恩澤後人。迦勒因專心跟從主,他的後裔在應許地上必得福(民十四24);因非尼哈一人的堅持,他的義行亦福澤世世代代(詩一零六30-31)。

三. 責任要自付
舊約聖經明顯記述有「累代咒詛」的可能;但同時亦指出各人要為自己所作的負責。這銅板的另一面是不能不正視的。

以西結書十八章開始時引述當時的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2節)然而,以西結用整章聖經來推翻上述說法而另立結論:「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20節)這一切皆因主的道是公平的!(25-29節)

那麼,以西結書十八章應如何與「累代咒詛」的經文彼此協調呢?我們必須從救恩的角度來看這段經文:每個人都要對自己所行的負責,善行與罪行都不會遺傳給別人。

另外,耶利米曾預言說神將會與以色列人另立新約(耶三十一29-34)。這「新約」乃指到在末後的日子裡,神要將律法寫在祂百姓的心版上(不再是寫在石版),並且會赦免他們的罪孽。這明顯是預指在耶穌將要成就的救贖裡,聖民可以從撒旦的咒詛與罪惡的捆綁中得釋放。

這應許正應驗在新約時代的信徒身上,而它亦將會最終應驗在每位相信耶穌救贖的以色列百姓身上。在蒙恩得贖的事上,他們各人必須向神自行負責,父母親的罪不會禍延給子女,以致他們受咒詛不能得救。

四. 破口被堵塞
信靠主耶穌是否能堵塞一切從祖先所留下來的破口呢?是的!因為彼得說:「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疪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

「祖先所傳留下來的虛妄」可以包括從袓先留下來對偶像的敬拜,或是祖先將兒女獻給偶像的誓言;又或者是父母親要孩子起誓不要信耶穌等等。因此一個死去的人仍可以在活著的親人身上有影響力。其實這些虛妄的事乃被撒旦所利用,成為一種咒祖來拑制人。

但感謝主,在信主的那一刻,聖靈的內住使人從撒旦的權勢得到釋放(羅八1-2),並且攻破撒旦一切的營壘(林後十4),包括一切從撒旦而來的咒詛。

結論
我們並不排除有「累代咒詛」的可能,但這比較上是屬於舊約的記載。新約信徒可以靠著耶穌基督,在主裡成為得勝的人,脫離祖宗所傳留下來的虛妄與的咒詛。信徒一方面不能輕忽靈界爭戰的真實,不可抵估撒旦的力量;但我們不需要活在恐慌中,常懼怕祖宗所作是否會禍延我們以及子子孫孫。應當謹記聖經所說:「那在我們裡面的,比那在世界的更大」(約壹四4)。


火葬合乎聖經的教導嗎?

曾有人問一姊妹有關死後要不要進行火葬。她説:「我希望我離世的時候與我出生時一樣。爲甚麼要將我進天堂時唯一的身體燒毀呢?」或許你與這位姊妹一樣,對火葬仍存有一些顧忌。然而,基督徒所當關注的,應該是神在這件事上顯明了甚麼心意,我所作的是否違反聖經所教導的呢?

一. 支持土葬的理由
支持土葬的理由大概可以分為下列三方面:

A. 土葬是聖經常用的葬禮方式
不但如此,某些經文似乎暗示要土葬。例如:創世記三章19節說:「你是從土而出的,你夲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另外,傳道書十二章7節記載說:「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賜靈的神。」

B. 中國傳統看土葬是孝親的表現
古語說:「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祀之以禮。」它的意思是鼓勵人生前要好好奉養雙親,死後亦要使他們的遺體有合乎體統的安葬。這合乎體統的葬禮是以土葬作為背景的。

C. 土葬讓在生的親友較爲好過一點 有些親友因爲生前與死者關係親密,不願意看見至親的人一下子化爲灰燼。土葬給人的印象是親友雖然離去,但身體仍在,讓人在感情上可有一段時間接受他已離去的事實。

二. 火葬合乎聖經教導嗎?

A. 聖經沒有明文反對火葬
反對火葬的其中一項理由是因為土葬的方式常出現在聖經,卻沒有明文贊許進行火葬。然而,聖經沒有贊許不等於聖經反對。猶太人多採取土葬方式埋葬死人,是他們一貫的傳統與習慣。然而,聖經沒有顯示反對火葬的立場。

B. 「火」不一定是象徵刑罰
反對火葬的另一理由是認爲「火」在聖經中常與「刑罰」放在一處。許多被火燒滅的個人或城市,都是神審判彰顯的結果(例如:所多瑪、蛾摩拉兩城被毀 [創十九章];拿答、亞比戶被神降火懲罰 [利十1-7];可拉黨的250人 [民十六35];又門徒曾求主降火滅城 [路九51-56] 等)。不錯,「火」在聖經中的確與刑罰相連;但除此以外,「火」亦可有「煉淨」的功能。我們不能用某詞所包含的一項意義,來建立普遍性的意義。
再者,並非所有在火中喪生的人都是神所審判的惡人。若是這樣,那些被火燒而殉道的屬靈偉人,加上無數在火災中喪生的信徒豈不是很難解說嗎?

C. 經過火葬後的身體仍能復活
在教會歷史中,天主教教會與基督教某些宗派明顯反對火葬。他們認為:「既然要等候身體復活,就必須好好保存身體」。但細察之下,此説產生不少問題。
1. 若是身體必須保存完整才能復活,有些人就不能復活了!奧古斯丁説得好:「在復活的時候,無論我們已死的軀體如何不完整,它的實質都要滙合在一起。我們不必擔心那些被烈火所滅、被野獸所噬、被熔化成灰、或化解於水的人將如何復活,神的全能將會滙集他們身體分散的份子,一點都沒有問題。」
2. 其實,經過土葬的身體,若非用特殊方法保存,經過幾十年後同樣會變為無有。若然身體復活對於火葬者產生困難,對於土葬者亦無任何差別,只是遲或早的問題而矣!
3. 使徒保羅清楚指出:「血肉之體,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十五50)因此我們將來復活的身體是榮耀的、是獨特的驅體。雖仍可被辨認(正如門徒可以辬認摩西、以利亞與主耶穌),卻與生前的驅體有分別。

三. 一些相關的問題

A. 火葬構成在生親友感情有所失落的問題
火葬是否會構成在生親友難於接受的問題,完全在乎基督徒的信念如何。若然,我們相信神的應許有一天會使我們的親友從死裡復活,那麼這種失落感將只會是暫時的。進行火葬並不減退基督徒對復活所持有的盼望。

B. 其他考慮的要素
基於現代社會的一些實際的情況:如人口稠密、土地稀少、有人經濟短缺,再加上現代人搬遷頻繁等,使火葬已逐漸地普遍起來。

結論
以上的討論讓我們對聖經有關葬禮的方式有較為全面的瞭解:土葬當然好,但火葬亦没有違反基督徒信仰的本質。因此信徒酌情處理,在權衡輕重後作出取捨。遇有其他基督徒進行火葬禮時,亦不要加以論斷。


基督徒可否罷工?

從聖經中,很難找到支持罷工的論據。相反地,試觀今日北美常遇的罷工事件,從動機、態度與方法來看都與聖經有直接抵觸,故當沒有乎合聖經要求的罷工吧!

界定「罷工」的定義
A. 甚麼是罷工?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有工資:按章工作,假借請假而不上班。
2.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留職。不上班一段日子。
3. 以不替雇工作來表達意見:拒絕強迫加班,有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4. 以不替雇工作來威脅雇主:無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除了以上四種及其組合情況外,這還牽涉的有罷工的動機、人物(個人或集體)、活動(在工會贊助下進行、靜坐、示威)…等因素會使問題複雜化。

B. 罷工本身有三個共通性:
1. 是雇員才有資格罷工;沒有工作,就沒有罷工這回事。
2. 雇員對雇主有具體的要求,藉著罷工來表達意願或威脅雇主。
3. 雇員「珍惜」這份工作,否則他大可請辭,另謀高就。

C. 在北美常遇的罷工是雇員組織起來,以罷工來表達對雇主作出具體的要求。這裏所討論的是不觸犯法律的罷工,就是不用威嚇手段強迫他人、不破壞、不倒蛋、不以暴力傷人。

聖經的明訓
A. 新約明載奴僕當順服主人的經訓(參弗六7-8;西三22-24;提多二9-10;箴廿五11-15),若把這類經訓引申應用在今天雇員與雇主的關係上,則雇員當順服雇主。若雇主有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雇員可選擇受雇別的雇主,否則當順服雇主。
B. 聖經要求人人作工(帖前三12),但並沒有保證信徒必月終身固定受薪的工作,神只保證信祂的人行在祂心意中祂必會適時和及時的供應。
C. 作工得工價是應當的(太十10;路十6, 7;林前九9;提前五17, 18)。至於甚麼是合理的工價,在此聖經卻沒有明說。
D. 要知足(提前六6, 8;來十三5;參腓四13;路三14),凡事謝恩(帖前五18)。
E. 不可以惡報惡,要常要追求良善。(帖前五15)

罷工的動機、態度與方法都與以上的經文有抵觸
A. 罷工可以是一種表達意見的行動(我抗議……;我要爭取……),也可以是一種以行動表達意見的方法(我寧可不作工也不願接受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但在本質上是雇員對顧主施行群體壓力,要他就範他們的要求。英文稱它為 ”on strike”,就是「擊打」的意思。故此罷工並不單是停止為雇主工作而矣,而是希望藉此打擊雇主(的荷包)而做成威脅,叫他就範。

B. 因此罷工是一種方法,若以此方法來表達一己之意見時或達到一己的目的,信徒當思考藉得因此失去職位或信徒的見證嗎?為著自己個人的利益而失去一段日子的工資,靜坐、豎起抗議的牌子是藉得嗎?

C. 最終,關鍵仍在乎信徒對工作的神學觀是怎樣?他為何工作?又為誰工作?究竟是事奉神,還是人?

似乎支持罷工的經文
A. 神豈不是要求雇主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西四1),審判那虧負雇員工價的(瑪三5)又把苦難臨到那虧欠雇員工錢的雇主身上(雅五4)。是的,神厭惡欺詐的雇主,但這並不等如信徒要替天行道,代神擊打雇主,何況罷工還是帶著個人利益而進行的。

B. 我相信神不希望信徒以壓力強迫他人(雇主)遵守主的道,因神給予人莫大的自由,在自由選擇下雇主可以順服神,亦可以違背神。就是在這神所賜予自由的大前題下,雇員也有他們基本的權利。

信徒的權利
A. 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選擇一份合適的工作。若遇上不合情理,甚至苛刻的雇主(彼前二18-20)可自由的請辭。

B. 基督徒要履行他的承諾,若有合約在先雇主與雇員必先要履行合約的要求。

C. 雇員有集體討工價的權利,亦有集體請辭的權利。

面對挑戰:如何面對罷工
我相信今日北美信徒和教會要探討的是另一個更重要的切身問題:當如何面對工會贊助的罷工和處理罷工同事之間的關係。這必須就教於富有社會工作經驗的成熟信徒,可作另文探討。這裏所提供的是信徒工作對象的優先次序:神(教會、基督徒的見證)、雇主(公司、企業)、顧客(服侍對象、受惠群體)、工會(勞工組織)與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