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個問題所牽涉的地方甚多,要視乎當時的實際情形才能作出個別不同的抉擇。筆者無意把神的話濃縮成一套「可行與不能行」規條,所以提供多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當然最簡單又容易的答案是「不可以光顧」這類的餐廳.不作事,就不會有犯錯的機會。不光顧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信主的人不宜在這些場所出入。若是我們相信這樣「因牽連而犯罪」(guilt by association)」、就是藉聯想而入人於罪、將一個人的看法與一些惡名昭彰的組織或行為思想連結在一起,那末,耶穌在世時也不應當到罪人的家中與他們同檯吃飯,而這也正是法利賽人對祂的指控。參考耶穌當時的行動,我們就不能因他人光顧賭場餐廳而武斷這人就是犯罪。
若進深一步追問:「為甚麼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答案有多個:
「賭場多的是不務正業,游手好閒之人聚集,神的兒女要棄惡從善。」
「賭博能引起人的貪念、不勞而獲的心態,是神不容許的。」
「賭博可上癮,令人喪志,甚至傾家蕩產,何必放自己在試探當中。」
只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犯上以上的嫌疑,是否就可以無須考慮地隨便去光顧呢?
首先列舉反對光顧的理由,再逐一分析: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上文已解釋過甚麼叫做「因牽連而犯罪」,這裏不再重覆,故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直接觸犯了神的禁令。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據我所知,一般賭場內的餐廳都是以價廉物美來吸引顧客,讓他們有興趣留在賭場內下注。賭場主要的營利也不是從餐廳賺來的,所以「光顧賭場餐廳就是經濟支持了賭場」這理論仍是有待商榷。經營餐廳是合法的又本質上並沒有犯罪,若說在賭場內經營餐廳是有罪,就被列入「因牽連而犯罪」的論據下。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我相信這是指在賭場餐廳內,除了可以放縱美食外,還有很多可以賭博的機會,事實上進入賭場餐廳等地帶是把曾有賭癖或信心不堅定的信徒落在試探當中,故應當份外提高警覺,若沒有足夠的信心、定力、心理準備和其他預防設施,就不光顧為佳。我們所有作為都應不叫聖靈擔憂(弗四30)。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這是個值得三思的問題。就以澳門政府對公務員的政策為例:所有公務員除了新年外,是禁止出入賭場的,並且包括光顧內裏的餐廳。筆者無從得知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限,猜想是澳門政府要求公務員有一個更高的操守。若有一位公務員,看到一個信徒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他會否輕看了他和他的信仰呢?若他會輕看的話,就不應光顧了。因「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24)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弟兄姊妹會否因你光顧了賭場的餐廳,而在沒有「知識」和缺乏信心下他們也同樣去光顧賭場內的餐廳,甚至進到賭場下注去呢?這裏所指的「知識」就如林前八章7節所指判別是非真理的「知識」,他們不能分清楚「牽連犯罪」和犯罪的區分,缺乏「他們光顧賭場餐廳不是犯罪」的知識。這類的信徒,聖經稱他們為「軟弱」的肢體(林前八9-12),他們「軟弱」是因看見你既然光顧了賭場的餐廳,所以他們也放膽(注意:不是放心)跟著行,違背了自己良心的責備。按著林前八章和羅十四章19-23節所記載,因著他們「不是出於信心」而行,就是犯罪。如是者,因著你的光顧,他們被你絆倒犯罪,所以你當以愛肢體的心為首務(林前八1),控制你在基督裏的自由,不光顧賭埸餐廳,免得令其他肢體犯罪。
結論
光顧與否,有以上要考慮的因素,關鍵在乎同行的肢體的靈命和「知識」是怎樣,按每一個情形而定,總要順從聖靈的帶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