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少了三年前教學時的滿足與快慰,為甚麼會這樣?又當怎樣辦?

三年來你願意為主擺上,肩負教主日學的事奉,又在教學的方法和成果上都有進步,可見你是一位盡責的主日學老師。你又察覺到如今再沒有從前那種滿足感,可想你也是一位認真有追求的基督徒。

一般人在接受新工作,新挑戰時,自知單憑自己的力量不足應付,很自然地向神求智慧和力量以補自己之不足。然而,隨著工多藝熟,經驗和知識都不斷添增時,相繼地需要信靠神的信心也隨之減退,往往只憑自己的恩賜才華,便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事奉神再不需要憑信心,只是慣性地按著一般程序進行,因而失卻了為神作工所帶來的喜樂和完成主託付的工作後所帶來的成功感。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
這也正是希伯來書十一章6ab節所說明的「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不是出於信心的事奉,故不能繼續討神的喜悅,在事奉的路途上與神再不是像從前般依靠的關係了。

1. 「憑信心,討主喜裞」的事主原則
人真正的滿足與快慰是建基在與神的關係上,而非事工或個人的成就上。這滿足與快慰並不在乎事奉的果效或人數的多少,甚至事奉本身也不一定會帶來滿足感,這感受只能因我們注目在神身上才會產生的。反之,若人的滿足與快慰是建立在教會的事工或個人的成就上,很多時候,當達到了所預定的目標或方針時,失落感也隨之而來。

a. 這個「憑信心,討主喜裞」的事奉原則是聖經一貫的教訓。當我們信主那一刻,就是與生命的源頭有一個永遠的關係(約十七3)。神與人的關係是一個活潑,不斷在成長的關係,這關係是動(dynamic)的,而非靜止的。

b. 若我們把事奉主的滿足感誤放在人數、工作果效……等上面,就是無形中靜止化了這個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c. 因此,雖然我們恆久的事奉,事奉亦有果效,但因沒有使用到像從前般信靠神的心,以致與神沒有再進一步的關係。

d. 這個原則催使我們要不斷的操練我們信靠神的心。因此,信心不單是慕道及初信者要學習的功課,也是主日學老師,教會長執以及傳道人時刻要鍛練的。因為神喜悅我們信靠祂,依靠祂的力量去完成祂所託付的工作(約十五5)。缺乏了信心的成份,人不能討主的喜悅。

2. 從信心的本質來看,就知道它是需要經常被運用的。本來要信心而做的東西,可以因做慣了而不再需用同等的信心來完成任務。從希伯來書十一章1-5節我們可看出信心具備以下的本質:

a. 信心是有冒險成份的,是對將來會發生的事作一即時的回應 (來十一1, 2)。

b. 信心是有行動的,不是單有理智上的認同。希伯來書十一章所列舉出的例子全是有行動的信心,他們因信而帶來了行動而蒙神悅納,甚至妓女喇合也因信而接待了探子(來十一31)。

c. 信心是有對象的:希伯來書十一章6c節的「有神」原文直譯應為「祂是」,這與約翰福音中的七個「我是」有異曲同工之意。所以,信「有神」並非單指信神的存在,而是信神是真實的、信祂是自有永有的神、是上帝、獨一的主宰、是位忌邪的神。亞拿尼亞與撒非拉欺哄神(徒五1-10)和烏撒手扶約櫃(撒下六6-7)就是不信「有神」的好列子。

d. 信心是有內容的:信神是一位賞賜者,是那發薪酬者(來十一6d)。當我們尋求祂時,祂會賞賜我們,以致我們的事奉是不會落空的,為主所作的不是徒然。這也暗示著我們最終還是要向神交賬,神會問責於我們。

3. 若在事奉中不斷地運用對神的信心,就是不斷的討主喜悅,亦可確保我們與神的關係繼續成長,同時也明證了上帝的真實和偉大。

4. 「憑信心,討主喜裞」可應用到我們屬靈生活的每一層面。

a. 希伯來書十一章6b節說:「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前一句是因,後一句是果。神應許事奉主的人會體驗到祂所賜的豐盛生命,包括了滿足喜樂的人生。

b. 我們不能只盲目追求事奉神所帶來滿足快樂的感覺,或事奉有果效時的成功感,因為真正恆久的滿足快慰是信「有神」,與神保持信靠的關係、凡事討主喜悅後自然會產生的感覺。

c. 我們可以做很多屬靈的事,如每星期參與教會的主日禮拜,上主日學;每天讀經、禱告、靈修…等,若缺乏了信靠主的心,仍不會蒙神喜悅。不蒙神喜悅,當然也談不上有甚麼滿足快慰了。

那末,當怎樣辦?

1. 不斷操練信靠神的心,在事奉生命中認定一些服事,非使用「有神」的信心是不能完成的。你可以…

a. 擴大你的事奉領域:

    • 4若已在成年班主日學有顯著的教學成果,可嘗試教長輩或青少年級的班級。

 

    • 4走出主日學的框架,負責主領一些整天的專題講座。

 

b. 加重你的事奉責任:

    • 4作教師的導師,負起訓練主日學老師的職責,把你教學的心得和方法,傳遞給其他主日學老師。

 

    • 4負起統籌教會教育部的事工,釐訂五年大計。

 

c. 深化你事奉的層面:

    • 4編寫成人主日學教材,以供其他教會使用。

 

    • 4嘗試講壇的事奉,學習準備講章的過程。

 

    4到神學院進修,察驗神是否叫你走上全職教學的事奉。

2. 以下是一些信徒明白「憑信心,討主喜裞」的事奉原則後所作出的決定和行動。

a. 一位從未擔當過任何事奉崗位的單身姊妹,憑著信心克服早起的困難,嘗試主日早上在育嬰室協助照料嬰孩的工作。

b. 一對在團契當職員的夫婦,願意接受訓練,憑信心到南美洲短宣領會佈道。他們深深感到被主使用的喜樂,回來後因更能體貼宣教士的需要,積極投入宣道部的事奉,同時亦激勵了其他肢體願意憑信心為主作工。

c. 一個宣教士家庭因太太免疫系統出了毛病,工場又缺乏先進的醫療設備,照理應當返回北美,另覓新的職位,但他們因深愛當地人民,願意憑信心依靠著主的恩典繼續留在工場中事奉。

d. 一位按月奉獻給教會的弟兄,因已慣性地奉獻,猶如付賬單一般,毫無喜樂可言。他決定憑信心增加奉獻的數目,並仰賴神供應他一切生活所需。他也開始定期支持福音機構,隨著經濟上的支持,漸漸關注到普世的福音事工,進一步更為神的家、神的國度代禱。這位弟兄體驗到神使用他的滿足和快慰。


基督徒可否罷工?

從聖經中,很難找到支持罷工的論據。相反地,試觀今日北美常遇的罷工事件,從動機、態度與方法來看都與聖經有直接抵觸,故當沒有乎合聖經要求的罷工吧!

界定「罷工」的定義
A. 甚麼是罷工?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有工資:按章工作,假借請假而不上班。
2.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留職。不上班一段日子。
3. 以不替雇工作來表達意見:拒絕強迫加班,有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4. 以不替雇工作來威脅雇主:無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除了以上四種及其組合情況外,這還牽涉的有罷工的動機、人物(個人或集體)、活動(在工會贊助下進行、靜坐、示威)…等因素會使問題複雜化。

B. 罷工本身有三個共通性:
1. 是雇員才有資格罷工;沒有工作,就沒有罷工這回事。
2. 雇員對雇主有具體的要求,藉著罷工來表達意願或威脅雇主。
3. 雇員「珍惜」這份工作,否則他大可請辭,另謀高就。

C. 在北美常遇的罷工是雇員組織起來,以罷工來表達對雇主作出具體的要求。這裏所討論的是不觸犯法律的罷工,就是不用威嚇手段強迫他人、不破壞、不倒蛋、不以暴力傷人。

聖經的明訓
A. 新約明載奴僕當順服主人的經訓(參弗六7-8;西三22-24;提多二9-10;箴廿五11-15),若把這類經訓引申應用在今天雇員與雇主的關係上,則雇員當順服雇主。若雇主有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雇員可選擇受雇別的雇主,否則當順服雇主。
B. 聖經要求人人作工(帖前三12),但並沒有保證信徒必月終身固定受薪的工作,神只保證信祂的人行在祂心意中祂必會適時和及時的供應。
C. 作工得工價是應當的(太十10;路十6, 7;林前九9;提前五17, 18)。至於甚麼是合理的工價,在此聖經卻沒有明說。
D. 要知足(提前六6, 8;來十三5;參腓四13;路三14),凡事謝恩(帖前五18)。
E. 不可以惡報惡,要常要追求良善。(帖前五15)

罷工的動機、態度與方法都與以上的經文有抵觸
A. 罷工可以是一種表達意見的行動(我抗議……;我要爭取……),也可以是一種以行動表達意見的方法(我寧可不作工也不願接受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但在本質上是雇員對顧主施行群體壓力,要他就範他們的要求。英文稱它為 ”on strike”,就是「擊打」的意思。故此罷工並不單是停止為雇主工作而矣,而是希望藉此打擊雇主(的荷包)而做成威脅,叫他就範。

B. 因此罷工是一種方法,若以此方法來表達一己之意見時或達到一己的目的,信徒當思考藉得因此失去職位或信徒的見證嗎?為著自己個人的利益而失去一段日子的工資,靜坐、豎起抗議的牌子是藉得嗎?

C. 最終,關鍵仍在乎信徒對工作的神學觀是怎樣?他為何工作?又為誰工作?究竟是事奉神,還是人?

似乎支持罷工的經文
A. 神豈不是要求雇主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西四1),審判那虧負雇員工價的(瑪三5)又把苦難臨到那虧欠雇員工錢的雇主身上(雅五4)。是的,神厭惡欺詐的雇主,但這並不等如信徒要替天行道,代神擊打雇主,何況罷工還是帶著個人利益而進行的。

B. 我相信神不希望信徒以壓力強迫他人(雇主)遵守主的道,因神給予人莫大的自由,在自由選擇下雇主可以順服神,亦可以違背神。就是在這神所賜予自由的大前題下,雇員也有他們基本的權利。

信徒的權利
A. 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選擇一份合適的工作。若遇上不合情理,甚至苛刻的雇主(彼前二18-20)可自由的請辭。

B. 基督徒要履行他的承諾,若有合約在先雇主與雇員必先要履行合約的要求。

C. 雇員有集體討工價的權利,亦有集體請辭的權利。

面對挑戰:如何面對罷工
我相信今日北美信徒和教會要探討的是另一個更重要的切身問題:當如何面對工會贊助的罷工和處理罷工同事之間的關係。這必須就教於富有社會工作經驗的成熟信徒,可作另文探討。這裏所提供的是信徒工作對象的優先次序:神(教會、基督徒的見證)、雇主(公司、企業)、顧客(服侍對象、受惠群體)、工會(勞工組織)與個人。


基督徒可以光顧設在賭場內的自助餐廳嗎?

這一個問題所牽涉的地方甚多,要視乎當時的實際情形才能作出個別不同的抉擇。筆者無意把神的話濃縮成一套「可行與不能行」規條,所以提供多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當然最簡單又容易的答案是「不可以光顧」這類的餐廳.不作事,就不會有犯錯的機會。不光顧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信主的人不宜在這些場所出入。若是我們相信這樣「因牽連而犯罪」(guilt by association)」、就是藉聯想而入人於罪、將一個人的看法與一些惡名昭彰的組織或行為思想連結在一起,那末,耶穌在世時也不應當到罪人的家中與他們同檯吃飯,而這也正是法利賽人對祂的指控。參考耶穌當時的行動,我們就不能因他人光顧賭場餐廳而武斷這人就是犯罪。

若進深一步追問:「為甚麼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答案有多個:

「賭場多的是不務正業,游手好閒之人聚集,神的兒女要棄惡從善。」

「賭博能引起人的貪念、不勞而獲的心態,是神不容許的。」

「賭博可上癮,令人喪志,甚至傾家蕩產,何必放自己在試探當中。」

只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犯上以上的嫌疑,是否就可以無須考慮地隨便去光顧呢?

首先列舉反對光顧的理由,再逐一分析: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上文已解釋過甚麼叫做「因牽連而犯罪」,這裏不再重覆,故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直接觸犯了神的禁令。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據我所知,一般賭場內的餐廳都是以價廉物美來吸引顧客,讓他們有興趣留在賭場內下注。賭場主要的營利也不是從餐廳賺來的,所以「光顧賭場餐廳就是經濟支持了賭場」這理論仍是有待商榷。經營餐廳是合法的又本質上並沒有犯罪,若說在賭場內經營餐廳是有罪,就被列入「因牽連而犯罪」的論據下。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我相信這是指在賭場餐廳內,除了可以放縱美食外,還有很多可以賭博的機會,事實上進入賭場餐廳等地帶是把曾有賭癖或信心不堅定的信徒落在試探當中,故應當份外提高警覺,若沒有足夠的信心、定力、心理準備和其他預防設施,就不光顧為佳。我們所有作為都應不叫聖靈擔憂(弗四30)。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這是個值得三思的問題。就以澳門政府對公務員的政策為例:所有公務員除了新年外,是禁止出入賭場的,並且包括光顧內裏的餐廳。筆者無從得知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限,猜想是澳門政府要求公務員有一個更高的操守。若有一位公務員,看到一個信徒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他會否輕看了他和他的信仰呢?若他會輕看的話,就不應光顧了。因「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24)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弟兄姊妹會否因你光顧了賭場的餐廳,而在沒有「知識」和缺乏信心下他們也同樣去光顧賭場內的餐廳,甚至進到賭場下注去呢?這裏所指的「知識」就如林前八章7節所指判別是非真理的「知識」,他們不能分清楚「牽連犯罪」和犯罪的區分,缺乏「他們光顧賭場餐廳不是犯罪」的知識。這類的信徒,聖經稱他們為「軟弱」的肢體(林前八9-12),他們「軟弱」是因看見你既然光顧了賭場的餐廳,所以他們也放膽(注意:不是放心)跟著行,違背了自己良心的責備。按著林前八章和羅十四章19-23節所記載,因著他們「不是出於信心」而行,就是犯罪。如是者,因著你的光顧,他們被你絆倒犯罪,所以你當以愛肢體的心為首務(林前八1),控制你在基督裏的自由,不光顧賭埸餐廳,免得令其他肢體犯罪。

結論

光顧與否,有以上要考慮的因素,關鍵在乎同行的肢體的靈命和「知識」是怎樣,按每一個情形而定,總要順從聖靈的帶領。


基督徒可否買一部電單車?

「牧師,我可否買一部電單車?」
「這是一條怎麼樣的問題?」霎時間在我腦海中湧出來回應他的提問。他是個新婚、來了團契聚會不夠一個月,還未滿三十歲的土木工程師,真不知他是在求問甚麼。因電單車是較為危險的交通公工具,所以基督徒應盡量避免乘坐或駕駛?因駕駛電單車會給人不良的印象?因它是部不大適合他現時家庭需用的交通工具,故不應買下來?還是有其他背後的原因?
經過一番查問後,他才吞吞吐吐說出問題的本相。原來他自大學畢業後,一路經濟拮据,只能應付基本的開支,最近因轉換了一份入息優厚的工作,經濟上容許他買一部他自中學以來一直嚮往的電單車,而這樣做會給他無限的快慰。可是,他心裏又有點不安,恐怕神不會認同他為滿足一己需要而買電單車。(類似的問題也可發生在姊妹們的身上,如看中了一套自己喜歡卻昂貴的衣服,猶疑可否買下。)
這位年輕人在購買電單車以先,考慮到神的認可,這是可嘉的。撇開其他的因素(如:一己經濟的能力、貨品的實用性等)不談,他還要更進一步考慮到這部電單車的屬靈價值。那就是說,他有沒有屬靈的原因去擁有一部電單車。它能幫助他更有效地事奉神嗎(例如把省下的汽油錢和時間用在討神喜悅的事情上)?它能讓他進一步親近神嗎?別人有因他擁有這部電單車而更蒙神的福嗎?這一連串的問題都是反省屬靈動機的問題,這是基督徒應有的多一重的考慮。因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
通過了屬靈動機這一關,他還要問這是否出於信心的行動,因為若存疑心而作的事,就不是出於信心,那就是罪(羅十四23)。這條問題的答案非常主觀。若當事人能在明白真理下,不會受著自己良心的指責,心安理得地去擁有這部電單車,那是好事。如此,買下它之後,他不用閃閃縮縮地駕駛這部電單車,也不用有意無意地經常對己或對人自辯買下這部電單車的原因。相反地,他可光明正大,存著感謝的心,盡情享用它。
最後,這年輕人還帶著另一疑惑,他隱隱約約地誤會神是一位殘酷的神,凡我們所喜歡的,祂都不容許我們按己意去行。你想買電單車,由於這是你喜歡的,所以祂說「不!」;因你喜那套衣服,祂又說「不!」。事實上,神並非一位殘忍者,祂並沒有否定一切我們所喜歡的東西。相反地,祂第六日才造人,為要讓人可享受祂在頭五天所創造的東西。在屬靈上,當我們越靠近神時,我們的心思意念就越與神相近,甚至我們心裏所思所喜好的事物也可以是主給我們的念頭。詩篇三十七篇4節指出,人要以耶和華為樂,祂就會將他心裏所渴求的賜給他。那就是說,當我們以耶和華為樂時,我們心中所渴求的,也是神所賜給我們的。


基督徒可否為別人作保?

親戚剛由東南亞舉家移民到美國,他要向銀行貸款買房子,但因他在美國缺乏「信用歷史」(credit history),故此請求我為他作保,這與聖經的教訓有牴觸嗎?
一、甚麼是作保?
讓我們先來看看甚麼是作保。「作保」是指以錢財、物業或聲譽作為抵押,來保證履行一個更大的責任,這包括了甘願償還所欠的債務。為別人作保,就是抵押自己的錢財、物業或聲譽來保證別人未來要履行的責任。嚴格來說,「為別人作保」是與別人合夥的商務行為,這也正符合了「作保」在希伯來文字根「混合」的本義。
就以房屋貸款為例,別人是因你的合夥使他所申請的貸款獲銀行批准,因此,在本質上你是與他合夥「購買」了房子。他將來不能供付的款項,你是有責任償還的,因他所欠的款項也是你所欠的款項。所以,為別人作保並不只是幫幫有需要的親戚朋友,舉手之勞的事,它是負責任的行動,帶著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如此看來,作保比借錢給別人更危險,而要付出的代價也可能是更大的!借錢給別人,至多失去金錢;但是為別人作保的話,可能會失去更多,包括金錢、聲譽和地位。
二、聖經如何看待作保
1. 箴言六章1至5節指出,為他人作保就是為自己設下網羅。這段經文形容作保的人是被「纏住」、被「捉住」,須要「救自己」「脫離」這網羅。
2. 箴言十七章18節指出,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是無知的人,無知的人才會為他人作保。「無知」原意是「無心」,這裏是指欠缺判斷能力,或不經大腦所作的抉擇。
3. 作保者會受虧損(箴十一15),甚至會令他失去一切(箴二十16,二十二27,二十七13)。因此,箴言二十二章26節乾脆地指示:「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
4. 若已為他人作了保的,就要盡力設法脫離這個承諾所帶來的捆綁 (箴六3-5)。
這樣看來,聖經對作保一事的觀點絕不含糊,非常清晰地指出不要為他人作保;即使已為他人作保的,也要盡力設法盡早脫離這個約束(即須付的責任)。但這是否說聖經禁止或絕對不容許為別人作保呢?這在北美的社會行得通嗎?特別是在一個講求信用歷史的社會,拒絕亟需幫助的親友是否有點不近人情?
關於上列引述的經文,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
1. 我們只在箴言裏才能找到涉及為別人作商務保證的經文,聖經其他書卷再也沒有提及「為別人作保」或類似的經文。那就是說,「不可作保」並非神絕對的命令,非守不可,違背者是犯罪,當受處分。因為箴言的本質是從積累民間智慧歸納而來,它並非律法,所以「不可作保」是智者行事為人的準則──它指引我們行在主的路途上,保守我們不陷入險惡世界的網羅裏。我們不會因沒有遵行準則而受罰,但卻會因沒有依從準則而行而要承擔虧損的後果。
2. 在上列引述的六段經文中,其中有五段指出不要為「外人」、「生人」、「外女」、「欠債的」等作保;而唯一沒有此等描繪的一段──「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的人」(箴十七18)──的前一節卻寫著:「朋友乃時常親愛,弟兄為患難而生」(17節)。這意味著「不可作保」的準則是指著那些「外人」、「生人」、「外女」、「欠債的」而說的。至於那些相熟的、信得過又有責任感的親戚朋友,或許在某些特殊的環境下,是可以為他們作保的。
三、為人作保的考量
如此看來,聖經並不主張為別人作保。但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為可信任的親戚作保時,應當考慮以下的問題後才作決定。
你清楚知道自己是為誰和甚麼東西作保嗎?是為人、是為財物,還是為款項?那是你付得起的代價嗎?若對方真的沒有履行承諾去還債時,你是否甘心樂意地擔當他要履行的責任?你是否清楚知道作保有冒險的成分,使你在經濟上受制於人?再者,這也會把你倆的關係變得複雜──本來是親屬的關係,如今卻加上了商務合夥的關係。
你有沒有考慮過以其他的方法去幫助這位親戚?例如提供其他可行的意見、捐贈一筆款項給他,或是私人免息貸款給他等,這些都是實際可行的方法。你若是為基督徒親戚作保,是否助長他過「入不敷出」的生活?這樣做時,是否讓他不須要等候神的指引,導致他沒有仰賴神?箴言中其他理財的方法,如「殷勤籌劃的,足致豐裕;行事急躁的,都必缺乏」(箴二十一5),他有遵行嗎?
若銀行不願意貸款給他,你須瞭解箇中的原因:無錢、無力償還、無信用、無信用歷史、無信譽,抑或其他因素?商務銀行是經過查核借貸人資格後,認為風險太大才拒絕了他;你若為他作保,是否願意承擔連銀行也不願意接受的風險投資?
最後,經過禱告、深思熟慮後,若你仍覺得當為親戚作保,我建議你盡可能限制你要擔當的責任,如:縮短作保的期限(只保首兩年)、減少保金(一半的貸款)等。


教會有很多問題,不知應否轉換教會?

問題可分兩部分:(一)教會存在著很多問題,怎麼辦?(二)應否轉換現在參與的教會?
教會有「問題」不是問題。教會必有問題。有「問題」的教會,不是新聞;沒有「問題」的教會才是新聞。教會是由信徒組成,他們都不是完全人,有不完全人的地方,就必有問題。試問那一間教會沒有問題?所以常聽到傳道人打趣地提醒:「若你真的找到一間沒有問題的教會,千萬不要參與它,因為當你一參與,它就成了一間有『問題』的教會。」
事實上,使徒時期的教會也充滿了「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了:失去原有領袖(徒一);未信的多過信主的(徒二);太多人信主(徒二);受外界逼迫(徒四);信徒有欺騙行為(徒五);彼此之間有怨言(徒六)等等,你可從不同角度把這些問題列出來。總之使徒時代的教會也同樣是充滿了問題,但它卻能隨從聖靈的帶領,緊靠著神的恩典來面對和處理「問題」。

  神使用「問題」促使教會成長。「問題」其實是神所賜的成長的機會,促使我們更靠近神,更按照神的應許和祝福來行事,更來到祂的話語前,認真切磋。有「問題」,但能按主心意解決問題,福音就能廣傳,教會也隨之成長。使徒時代的教會就是一個好例子。

既然是這樣,我們可以從兩個出發點來討論你的提問:
首先,從教會出發,教會真正的問題不是「問題」的本身。教會真正的問題是領導層不肯承認、不願面對或處理「問題」。關鍵不是教會有沒有「問題」,而是教會如何學會倚靠神的恩典去面對和處理「問題」,從而得以成長。

教會中問題的癥結反反覆覆其實都是同一個「問題」;今年所遇到的「問題」,也許是兩年前、五年前所遇到的「問題」,甚至十年前已有的「問題」。那麼,這教會並沒有真正解決了「問題」,從「問題」當中成長;只有週而復始,讓同一「問題」以不同的姿態巡廻出現,也反映著這教會不能及時把握發現「問題」的機會而不斷地成長。

當你能改變對「教會問題」的看法和態度時,你就會從教會所存在的問題中懂得如何為她禱告,繼而積極地參與解決問題。這也引發出討論的第二個出發點──由個人出發:既然在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教會,我們當如何履行主的吩咐,參與投入一間不完全的教會?

至於「應否轉離一間不肯承認、認真面對處理問題的教會」,因人而異。因為神對每個人的引領都不一樣,以下所列舉的問題,可供參考,請安靜地捫心自問,聽從主的帶領。
1. 你是教會「問題」的一部份嗎?若是,那究竟是問題(problem)的那部份,還是答案(solution)的那部份?若不是,為甚麼沒有參與?還是只有你一個人看出了教會的「問題」?

2. 你能或願意成為答案的那部份嗎?若能,有甚麼途徑可讓你取得領導層的信任而把責任委託給你?很多時候,答案並不一定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一個共同尋求主心意的過程。你能把這觀念與領導層交通嗎?或者你能成為一位促進教會領導層面對和處理「問題」的人(facilitator)嗎?

3. 你曾為著教會的「問題」和人事及自己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禱告嗎?你曾用合宜的途徑向有關人士分享你所看見的嗎?你能由愛出發,坦誠地與牧者分享你的觀點嗎?

4. 自從你參與這教會,你靈命有成長嗎?教會有成長嗎?若沒有成長,是甚麼緣故?是否教會的不成長,阻礙了你個人靈命的成長?還是你個人的不成長,阻礙了教會的成長?

以上都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你可找一兩位認識你又愛教會的肢體協助你反省。若你已在神前誠實地思考反省過,又已積極地參與,盡上了當盡的本分,那你就可察驗神的心意。有時神的引領是繼續禱告,留在原教會,作教會和領袖的守望者;有時神讓你看到你正是「問題」的一部份,要你在主前更新或退讓,給更稱職的肢體來承擔責任。

無論怎樣,你與神的關係最重要。神斷不會差派你到一處祂的恩典是不夠你用的。就算真的是神引導你轉往別的教會。你也要以自己和家人的靈命為重,不是一氣之下就離開,總要向領袖們交待清楚,得到他們的祝福,才轉到另一合適的教會,且要繼續事奉,保持與主有親密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