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在雅典所講的道有問題嗎?

qa保羅在雅典所講的道( 徒十七22-31),是犯了沒有傳揚基督救贖的錯誤嗎?
今年四、五月間帶領使徒腳蹤考察團,到了雅典的亞略巴古遺址。「亞略巴古」又稱「馬斯山」(Mars Hill),「亞略」是希臘文,「馬斯」是拉丁文,是希臘神話中的武神,「亞略巴古」位於雅典「衛城」(Acropolis)以西。古時,雅典法庭經常在這處審判罪犯,所審判的皆屬宗教和道德的案件。在保羅時代,它亦已成為一個將新意見彼此辯證交流的地方 (徒十七19)。

我們在「亞略巴古」同讀使徒行傳第十七章,回想保羅如何向雅典人傳講福音,心中欣賞保羅是一位深具智慧的傳道者。
然而,有人認為保羅在雅典的講道,是試圖用哲學的論證去引導人信主,其中沒有提述耶穌基督的代贖。後來,在哥林多前書他坦然承認自己的錯誤,立志從此以後,只傳耶穌基督和祂被釘十字架(林前二2)。
美國三一神學院新約系教授卡森博士認為,上述的詮釋,嚴重誤解了保羅在亞略巴古的信息和路加記載此講章的用意,是把兩份不同文獻中的不同事件,在沒有證據支持二者之間有任何因果關係之下,就總結說保羅在雅典的傳道是失敗的,因此他決意照以前的老方式傳福音。(卡森著,余德林、郭秀娟合譯:《再思解經錯謬》,台北:校園,1998,頁175-176)
當然,這兩件事在地理上和時間上有先後關係(保羅的確從雅典下哥林多),但兩者之間卻沒有絲毫的因果關係。這是一種因果謬誤、隨意對號的解經方式。
這篇講章十分特別。其實,這些雅典人早知道保羅要傳講耶穌(參18節),但保羅運用的傳福音策略是先建立接觸點(23節)——從肯定他們對神的追求開始;然後引進對真神的認識(24-27節)——說明他們所追求要認識的神正是創造主;再引用例證(28節)——引述他們希臘之詩人所作的詩句為例證;並勸導悔改(29-31節)——指出他們要與創造主建立個人關係(29節),因着即將臨近的審判而悔改,且強調審判者正是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30-31節)。
這次傳福音的獨特是因為對象不同,所以進路有所不同。況且,保羅不是第一次這樣作。他在路司得也有類似的講論(參徒十四15-17):從創造主開始,說明祂是降雨並賜人飽足的神,然後,勸勉他們要離棄虛妄,歸向那創造天、地、海的真神。這與他在會堂裏向猶太人傳福音的講論方式完全不一樣,那是從舊約神對亞伯拉罕的約言開始,到大衛,直貫穿舊約,證明耶穌是要來的彌賽亞。
保羅對雅典這些異教信仰的聽眾,就從「自然宗教」(羅一19-20,二14-16)的價值開始,是刻意採用的傳福音策略,正應驗他在哥林多前書九章22節所說:「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


基督徒死後是先去樂園,然後才去天堂嗎?

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對身旁的強盜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了」(路 二十三43),有些人根據這節經文,主張基督徒死後先去樂園,待主再來,信徒經過基督台前的審判,身體得榮,靈魂與更新了的身體相結合,才進入天堂。基督徒死後與主再來之間,的確有一個居間之境(intermediate state), 但是細節如何,殊難掌握。
保羅描述他自己被提到第三層天的經歷時,也用「樂園」來說明那個地方。經文是:「我認得一個在基督裏的人,他前十四年被提到第三層天上去」(林後十二2),以及「他被提到樂園裏,聽見隱祕的言語,是人不可說的」(林後十二4)。保羅在第2節與第4節如此靠近的兩節,描述同一個經歷,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第三層天(the third heaven )就是保羅所說的樂園。那麼,保羅所講的樂園與耶穌所講的樂園是同一個樂園嗎?第三層天與天堂是不是同一個地方?
要解答以上的問題,必須先瞭解耶穌對十字架旁的強盜所說的「樂園」,究竟何所指?我們一方面要看「樂園」一詞在舊約中的用法,另一方面也要看新約及猶太傳統對「樂園」的解釋。
根據七十士譯本,舊約中「樂園」(希臘文paradeisos)一詞出現在傳道書二5、雅歌四13-16及尼希米記二8,但均未翻譯成樂園,而是翻譯成園囿或園林,因為這詞的希臘文原意就是指花園或公園。七十士譯本也用同樣的希臘字來翻譯伊甸園(參創二8),因此,路二十三43及林後十二4的樂園似乎與伊甸園遙遙相稱,說明信徒將來永遠的居所,好像創世紀中令人無比愉悅的伊甸園一般。然而,這些資料都無法圓滿地用來解釋耶穌對十字架旁的盜賊所說的「樂園」。
在新約中,「樂園」(希臘文paradeisos)總共出現了三次。除了上面所說的路二十三43及林後十二4兩處經文之外,另一處經文是:「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得勝的,我必將神樂園中生命樹的果子賜給他吃。」(啟二7)啟示錄所說的樂園顯然與末世有關,與耶穌所說的「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了」(路二十三43)雖然在時間上有過去(路加福音的歷史)與未來(啟示錄的末世)之不同,但也可能是指向同一個地方。
我們若用林後十二4來解釋路二十三43,雖然符合比較經文的解經原則(不同經文講的是同一件事),但仍然稍嫌薄弱。我們需要一些歷史背景的解釋。原來猶太人認為樂園是義人死後的去處。(參The Nelson Study Bible (Thomas Nelson, Inc., 1997), p.1750)路加福音十六章19至31節記載耶穌的話,當中說 討飯的拉撒路死後被天使帶去放亞伯拉罕的懷裏,那個場景可能是暗指義人死後去的樂園。同理,在路二十三43中,耶穌所講的樂園也較可能是指向猶太人所認為的義人死後去的地方。因為當時耶穌所面向的聽眾是猶太人,這種解釋比較合乎情理。
綜合來看,使徒保羅與約翰受聖靈感動,把猶太人所認為的義人死後去的地方,與耶穌所說的信徒死後所去之處畫上等號,是可以被接受的,因為耶穌的信徒已經因信稱義了。因此,新約三處經文所講的樂園應該都是指向同一個地方,也就是在保羅所曾去過的第三層天。那三層天是哪三層天呢?
第一層天是指地球之上的大氣層。「要有雀鳥飛在地面以上、天空之中」(創一20)的「天空」,即是第一層天。第二層天是指日、月、星球,廣闊的穹蒼。大衛所寫下的「我觀看你指頭所造的天,並你所陳設的月亮星宿」(詩八3),應當就是這第二層天。第三層天就是神居住之所在。
說明了樂園與三層天的背景之後, 還有一件事必須加以澄清, 亦即在第三層天中, 是否有一個地方叫做天堂?
「天堂」這詞在和合本新約聖經中,只出現兩次(來九24和彼前三22)。這兩處經文的譯詞「天堂」,與和合本新約聖經其他各處所翻譯為「天」的 原文ouranos完全相同。不知為甚麼,和合本的譯者在這兩處的經文要借用佛教的名詞「天堂」。所以,保羅所說的「第三層天」應當就是希伯來書和彼得前書所說的「天堂」。在第三層天中,不太可能另外有一個地方叫做天堂。
既然樂園就是第三層天,而第三層天就是天堂,所以樂園就是天堂。如此看來,主張「信徒先去樂園,主再來後才去天堂」的說法似乎不能成立。


出外傳道需要帶鞋和枴杖嗎?

在耶穌吩咐門徒出外傳道的記述中,究竟是要帶鞋和枴杖呢?還是不必?
faq-a讓我們先看符類福音的有關記述:

太十10:「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枴杖。因為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
可六8:「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枴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只要穿鞋,也不要穿兩件褂子。」
路九3:「行路的時候,不要帶枴杖和口袋,不要帶食物和銀子,也不要帶兩件褂 子。」(這裏所記物件的次序不同,把「枴杖」放在首位。)
馬太福章第十章、馬可福章六章與路加福音第九章都記述耶穌差遣門徒出外傳道,並吩咐他們在傳道旅程中要儘量簡便,不用多帶行裝,以免被隨身物品所拖累,影響傳道工作。馬太福音更指出這樣做的原因是「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
路加福音第九章的記述基本上與馬太福音第十章的相近,只在次序上稍作更動,先記述耶穌吩咐門徒不要帶枴杖。
最大的差異是馬太與馬可的記述:馬太指出不必帶鞋和枴杖,但馬可則說這兩種物件都可以帶。兩處經文當如何協調呢?
人要出遠門都會預備行裝,古今一樣。根據馬太的記述,耶穌吩咐門徒不必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枴杖,因為在旅途上可以靠賴別人得到供應。
我們可以想像當時門徒聽了耶穌的吩咐後作出這樣的回應:「若手邊有枴杖和鞋,是否要將它們留下不帶或丟掉呢?」
馬可正記述耶穌給門徒的回答:「這也不必!如果你們手邊有幾樣物件的話,除枴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只要穿鞋,也不要穿兩件褂子。」
綜合來說,耶穌吩咐他們:如果身邊有枴杖和鞋,帶著穿著也無妨,正如他們往常一樣。不過,若是沒有,也不必花時間四處尋覓枴杖和鞋,因為這些不是行程中必備的工具,而且,行裝愈簡單,累贅會愈少。由此看來,馬太與馬可的記述並無衝突之處。
最後,要藉此說明一下,在研讀符類福音中一些矛盾或衝突的經文時,可以從另一角度切入,就是提出並解答這樣的問題:「矛盾之處是記述同一個事件或同一次講論嗎?」如此,矛盾或衝突也許可以迎刃而解。


如何解釋福音書中時間上的矛盾?

馬可福音十五章25節說,耶穌是在「巳初」(上午九時 )被釘十字架的;但約翰福音十九章14-16節卻說,在「午正」的時候(中午十二時)耶穌還在彼拉多面前。這兩處所記載的時間似有矛盾,當如何解釋?
faq-a讓我們先看有關的經文:
可十五25:「釘祂在十字架上是巳初的時候。」(「巳初」是上午九時)
約十九14-16:「那日是預備逾越節的日子,約有午正。彼拉多對猶太人說:『看哪,這是你們的王!』……於是彼拉多將耶穌交給他們去釘十字架。」(「午正」是中午十二時)
兩處經文帶出來的困難是:馬可記述耶穌在早上九時已經被釘十字架,但約翰卻說在中午十二時耶稣仍站在彼拉多面前,祂還未被釘十字架。要解釋這問題,基本上有三種不同的進路。
第一種是指出這種差異乃由於抄寫經文時出錯所導致, (C. K. Barrett提出)。Barrett認為希臘文的「三」與「六」十分相似,因此文士可能在抄寫經文時誤認了 (引自Leon Morris,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NICNT], 頁801, 附註35)。而William Lane 則認為這是後來的修繕者所加上去的補語 (The Gospel of Mark [NICNT], 頁567)。不錯,從經文抄本學 (textual criticism) 的研究來說,確實有文士抄寫出錯或加入評語的可能。但若有其他可行的解釋,最好儘量不走這條路。
第二種是認為約翰所採用的計時法與馬可所採用的不同 (B. F. Westcott提出)。Westcott相信約翰是採用羅馬人的時間計算法,從午夜到次日的午夜為一日,如同今天的計法一樣;而馬可所採用的是猶太人的計算法,從黃昏到次日的黃昏為一日。若是這樣,約翰的「午正」是早上六時,耶稣約在這時候受最後審訉,後被判決,再被拉出去釘十字架。而根據馬可的記述,釘十字架是在九時或九時之後發生,因此跟約翰記述的時間沒有衝突。
聖經的不同作者採用不同計時法來記述日子與時間,乃屬平常。例如,記述同一年,耶二十五1和耶四十六2採用巴勒斯坦的計算法,而但一1則採用用巴比倫的計算法。新約的例證可參考約翰福音二十章19節。從這一節經文看到,約翰記述耶稣從死裏復活然後向門徒顯現,是在七日的第一日晚上(即「耶稣從死裏復活」與「向門徒顯現」是在同一天裏發生);但若依照猶太人的計算法,「晚上」應算是第二天的開始,不再是七日的第一日。故此,約翰應該是採用羅馬人的計算法。
然而,有學者認為耶穌甚少可能在天未亮就被帶到彼拉多面前,在經過冗長的審訉,又加上被人譏笑辱罵,然後在早上六時被宣判祂的罪狀 (Raymond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XIII-XXI, [Anchor Bible], 頁883)。
第三種解釋指出兩位福音書作者所記述的時間並沒有衝突 (Leon Morris提出)。Morris認為耶穌時代的人,沒有時鐘來準確計時;因此,當時一般人對時間的記錄都是較為粗略的。約翰在「午正」之前加上「約」字,表明那只是一個「約數」(Leon Morris, 上引書, 頁801)。固此,是接近午正的意思(應該是在中午之前)。而馬可說在「巳初」(上午九時),應該是指從「巳初」開始的那段時間(即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之間)。
因此,我們可以推斷說:約翰記述在中午之前,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然後被拉出去釘十字架;而馬可說在上午九時之後,在接近中午的時分,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兩位福音書作者從不同角度切入,所記載的時間基本上是可以沒有矛盾的。


真的一个义人也没有吗?

根据罗马书三章10节,世界上一个义人也没有,但为甚么圣经上,从旧约到新约,有许多人被称为义人呢?
faq-a让我们先看有关的经文:「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根据这节经文,世上没有一个义人;但在圣经里面我们看到,除了耶稣是当然的义人之外,的确有很多人被直接或间将地称为义人,譬如亚伯(太二十三35)、挪亚(创六9)、约伯(伯一1)、亚伯拉罕(创十五6)、罗得(彼后二7)、妓女喇合(雅二25)、但以理(结十四20)、马利亚的丈夫约瑟(太一19)、施洗约翰(可六20)、撒迦利亚和以利沙伯夫妇(路一5-6)、百夫长哥尼流(徒十22)等等。那么保罗在罗马书三章10节所说的,又当如何去解释,如何协调呢?
  首先,我们要界定一下甚么人可被称为「义人」。「义人」应该就是有义的人。「义」就是指人与神有一个正确的关系。人只有满足了神的要求,他与神的关系才是正确。在旧约里,行律法就是神的具体要求。保罗在罗马书三章10节所讲的「义人」,应该是指靠律法而称义的人。这样的义人一个也没有。这里就出现三个须探讨的问题:第一,我们怎么知道,保罗讲的是靠行律法而称义的人呢?第二,就算保罗讲的是靠行律法而称义的人,那么在以上所举的诸多义人的例子中,难道没有一个符合靠行律法称义的吗?第三,保罗所说的「就如经上所记」,引的是哪节经文呢?
  让我们逐一来探讨:
  第一, 我们怎么知道,保罗讲的是靠行律法而称义的人呢?
  这要从罗马书三章10节的上下文来分析。针对这个议题,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看:保罗为了要证明世人需要「因信称义」,就使用三段论证的方法来证明:
  首先,人的称义,在理论上可以有「靠行律法称义」和「因信称义」这两种。
  其次,证明「靠行律法称义」的人一个也没有。
  最后,唯一剩下可以称义的渠道,就是因信称义。
  罗马书第一章至第三章20节就是要证明,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靠行律法称义」,但实际上「靠行律法称义」的人一个也没有。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及第二章,说明了罪的普世性。第一章讲到世人虽知道有神,却行不义的事。第二章提到「靠行律法称义」的可能性,其经文如下:「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恆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罗二6-7),「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10节),「原来在神面前……乃是行律法的称义」(13节)。
  第三章就急转直下,在罗马书三章10节说没有一个义人,三章20节更补充说明,「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因此,就上文下理的分析,笔者认为保罗在罗马书三章10节讲的是:靠行律法而称义的人一个也没有。
  第二,那么在圣经所举的诸多义人的例子中,难道没有一个符合靠行律法称义的吗?
  从保罗的角度去看,的确是除了耶稣,没有一个符合靠行律法称义的人。保罗甚至举亚伯拉罕为例,认为他的称义是因信称义,而不是靠行为称义(罗四章,尤参2-3节)。虽然保罗没有提到圣经所举的其他义人,但既然连亚伯拉罕都是因信称义,其他义人又何尝不是呢?这一点可见诸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当中讲到亚伯、以诺、挪亚、亚伯拉罕、撒拉、基甸、巴拉、参孙、耶弗他、大卫、撒母耳等,都是因着信,得了称义的见证(来十一4、7),或得了神喜悦他的明证(5节),神被称为他们的神,并不以为耻(16节),行了公义(33节)。这些都是一个旁证,证明圣经上所说的义人是因信称义。
  第三,保罗所说的「就如经上所记」,引的是哪节经文?
  传统上认为,罗马书三章10节所引的是诗篇十四篇3节的下半节「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或诗篇一四三篇2节「求你不要审问僕人;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但近代的神学家之中,许多都认为传道书七章20节「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更接近保罗的原文。认为保罗是引用诗篇十四篇3节的人不免要面对「行善的」与「义人」之间的差别,因此主张保罗稍微改写了诗篇十四篇3节(如加尔文)。这样的主张,可以更加确定保罗在罗马书三章10节里讲的是因行律法而称义的人。
  总之,如果我们接受保罗所说的「没有一个义人」乃是指靠行律法称义的人,而且包括亚伯拉罕在内,所有的义人都不是靠行为称义,那么,罗马书三章10节就与下面所列有关义人的经文没有冲突。

***附:圣经所列有关义人及称义的经文 (仅仅是作为参考的一些例子,并不包括所有的经文) 创六9:挪亚的后代记在下面。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神同行。
创十五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伯一1:乌斯地有一个人名叫约伯;那人完全正直(perfect and upright),敬畏神,远离恶事。(约伯是义人,请参结十四20。)
赛五十三11:他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僕得称为义;并且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
结十四20:虽有挪亚、但以理、约伯在其中,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他们连儿带女都不能救,只能因他们的义救自己的性命。
太一19:他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他,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太十三17:我实在告诉你们,从前有许多先知和义人要看你们所看的,却没有看见,要听你们所听的,却没有听见。
太二十三35: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
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
太二十五37:义人就回答说:「主啊,我们甚么时候见你饿了,给你吃,渴了,给你喝?」
可六20:因为希律知道约翰是义人,是圣人,所以敬畏他,保护他,听他讲论,就多照着行,并且乐意听他。
路一5-6:当犹太王希律的时候,亚比雅班里有一个祭司,名叫撒迦利亚;他妻子是亚伦的后人,名叫以利沙伯。他们二人在神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
徒十22:他们说:「百夫长哥尼流是个义人,敬畏神,为犹太通国所称赞。他蒙一位圣天使所指示,叫他请你到他家里去,听你的话。」
来十一5:以诺因着信,被接去,不至于见死,人也找不着他,因为神已经把他接去了;只是他被接去以先,已经得了神喜悦他的明证。(註:「神喜悦他」应该足够说明以诺是义人。)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註:雅各并非反对因信称义,而是反对没有行为的信心。)
彼后二7: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