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系統神學:人論(四)

上期與大家談過“人的構成”,今期集中談論“罪的本質與影響”。
5 罪
5.1 罪的本質
5.1.1 名稱
• 表達原因:無知 ignorance
錯誤 error
疏忽 negligence

• 表達性質:不中“的”(靶子) missing the mark
過犯 transgression
不正 iniquity/lack of integrity
反叛/背逆 rebellion/treachery
歪曲 perversion
不敬虔 irreligion
可憎惡 abomination
• 表達結果:罪疚 guilt
邪惡 evil
困擾 trouble
5.1.2 基本意義
• 與神的道德律法相違,包括積極的與消極的:
– 積極:違背神的律法
– 消極:缺少了神的義
• 形態:行動、思想、內心狀況
• 表現:肉體的喜好、自我中心、取代神的位置
5.2 人犯罪的事實
5.2.1 概說
聖經沒有明說罪的來歷,但卻清楚地記載了人犯罪墮落的事實。
5.2.2 創世記第3章的記載
• 保羅以創3章與耶穌基督作比較(羅5:12-21),足見它是歷史事件而不單是象徵性的記載。
• 其表達方式包括了四個真理(皆以代表方式出現)
– 生命樹:表達生命(life)
– 分辨善惡樹:表達考驗(probation)
– 蛇:表達試探(temptation)
– 肉身衰敗:表達死亡(death)
5.2.3 羅馬書1至3章的記載
• 人的罪的性質
– 不去認識神
– 不以神為神
• 結果
– 落在各種罪行裏
– 招致神的“任憑”的審判
– 因而成為絕對無望的人
– 基督的救贖也因而是絕對必需的
5.3 人犯罪的原因
5.3.1 一般的說法
• 人的內在動物本性:因此可以藉著進化解決
• 人內在的焦慮:因人是自由而又有限的
• 人與人之間的隔離:因此要改變人的態度
• 經濟壓力:因此要推行社會改革/革命
• 社會壓力:因此要改變人的社會條件,如教育等
5.3.2 聖經的說法
• 因人的慾望:追求享受、擁有、成就
• 以不正當的方法滿足慾望,就帶來了罪
5.4 犯罪的結果:隔離/隔絕(alienation)
5.4.1 與神隔離
• 失去神的喜悅
• 帶來了罪疚:懼怕神的審判
• 面對神的懲罰:管教與報應
• 死亡:
– 肉身的:身體的衰殘(創3,創5,林前11:30)
– 靈性的:與神隔絕
– 永遠的:永遠沉淪
5.4.2 與己隔離
• 成為罪奴
• 逃避現實:否認罪的事實
• 自我欺騙
• 自我中心
• 不安與遲鈍
5.4.3 與人隔離
• 追求競爭,壓倒別人
• 反叛:不服權柄
• 無法愛人
• 無法體諒別人
5.4.4 與地隔離
• 生態受破壞
• 環境被污染
5.5 罪的嚴重性
5.5.1 影響範圍:普世性(universal),無一倖免
5.5.2 強烈程度:人完全墮落、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無法自救
5.5.3 關於原罪的問題
• 意思:墮落的狀態(state of depravity)
• 不同的觀點
– 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人有行善的能力,故否認人有原罪。
–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繼承伯拉糾主義,認為人可以選擇行善與否,因此反對人有罪疚(guilt)。
– 加爾文主義(Calvinism):人在亞當裏面犯罪,繼承了犯罪的天性,故此人有原罪與罪疚。
5.5.4 綜合的看法
• 人在亞當裏犯罪,因此繼承了原罪。
• 但人不是因原罪而沉淪,是因為人的確犯了罪。
• 人犯罪後,罪疚就產生。
• 因此,罪疚是事實,雖然人不一定感覺到。
5.6 罪的社會性層面(social dimension of sin)
5.6.1 瞭解社會性的罪的困難
• 人似乎沒有參與其中
• 人本身的社會地位影響其觀點
• 保護群體的利益,因此看不見群體的自私
• 不在受害群體中,無法瞭解其中情況
個人  不良行為(罪行)  使另一個人受害
群體  不良行為(罪行)  使另一群體受害
5.6.2 聖經的資料
• 世界對神敵對
• 人為的權勢很多也與神為敵
• 個人犯罪也影響群體:如亞干犯罪(書7章)
5.6.3 克服社會性的罪
• 個人的重生───福音的大能(羅1:16)
• 改革:社會與政治
• 暴力革命與聖經的基本原則不符

思考問題:
  人的罪是個很嚴重的問題,可是人一般上都輕鬆看待它,原因是:
(1) 罪是普及性的東西──你有、我有、他有、人人有,因此就覺得平常,甚至以 為這就是常態,應該是這樣的,沒有才怪呢。罪只不過是一些自然的“瑕 疵”。
(2) 人靠自己無法解決罪的問題,因此默認對它無計可施、無可奈何,以為必須要 與它長久“同屋共住”,因此不去想要怎樣解決它。
(3) 有些人以為可以用立功勞的方法解決罪的問題──將功贖罪,所以,即使是有  罪這東西,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讀者們,不知道你也是這樣想嗎?如果是,聖經告訴我們一個好消息,人的罪是可以得到赦免、洗淨的,人是不必與罪為伴的,人的功勞是無法解決罪的問題的,只有耶穌在十字架上所付出的代價,因著人的信能解決罪的問題,你信這話嗎?
進階參考書目:
李振群,《系統神學綱要》。新加坡:作者訂裝,1995年三版。
雷歷:《基礎神學》。楊長慧譯。香港:角石,1996。
Ryrie, Charles C.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註: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系統神學綱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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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傑華牧師:新加坡聖公會聖三一堂牧師, 達拉斯神學院神學碩士
(「人論」完)


網上系統神學:人論(四)

上期與大家談過“人的構成”,今期集中談論“罪的本質與影響”。
5 罪
5.1 罪的本質
5.1.1 名稱
• 表達原因:無知 ignorance
錯誤 error
疏忽 negligence

• 表達性質:不中“的”(靶子) missing the mark
過犯 transgression
不正 iniquity/lack of integrity
反叛/背逆 rebellion/treachery
歪曲 perversion
不敬虔 irreligion
可憎惡 abomination
• 表達結果:罪疚 guilt
邪惡 evil
困擾 trouble
5.1.2 基本意義
• 與神的道德律法相違,包括積極的與消極的:
– 積極:違背神的律法
– 消極:缺少了神的義
• 形態:行動、思想、內心狀況
• 表現:肉體的喜好、自我中心、取代神的位置
5.2 人犯罪的事實
5.2.1 概說
聖經沒有明說罪的來歷,但卻清楚地記載了人犯罪墮落的事實。
5.2.2 創世記第3章的記載
• 保羅以創3章與耶穌基督作比較(羅5:12-21),足見它是歷史事件而不單是象徵性的記載。
• 其表達方式包括了四個真理(皆以代表方式出現)
– 生命樹:表達生命(life)
– 分辨善惡樹:表達考驗(probation)
– 蛇:表達試探(temptation)
– 肉身衰敗:表達死亡(death)
5.2.3 羅馬書1至3章的記載
• 人的罪的性質
– 不去認識神
– 不以神為神
• 結果
– 落在各種罪行裏
– 招致神的“任憑”的審判
– 因而成為絕對無望的人
– 基督的救贖也因而是絕對必需的
5.3 人犯罪的原因
5.3.1 一般的說法
• 人的內在動物本性:因此可以藉著進化解決
• 人內在的焦慮:因人是自由而又有限的
• 人與人之間的隔離:因此要改變人的態度
• 經濟壓力:因此要推行社會改革/革命
• 社會壓力:因此要改變人的社會條件,如教育等
5.3.2 聖經的說法
• 因人的慾望:追求享受、擁有、成就
• 以不正當的方法滿足慾望,就帶來了罪
5.4 犯罪的結果:隔離/隔絕(alienation)
5.4.1 與神隔離
• 失去神的喜悅
• 帶來了罪疚:懼怕神的審判
• 面對神的懲罰:管教與報應
• 死亡:
– 肉身的:身體的衰殘(創3,創5,林前11:30)
– 靈性的:與神隔絕
– 永遠的:永遠沉淪
5.4.2 與己隔離
• 成為罪奴
• 逃避現實:否認罪的事實
• 自我欺騙
• 自我中心
• 不安與遲鈍
5.4.3 與人隔離
• 追求競爭,壓倒別人
• 反叛:不服權柄
• 無法愛人
• 無法體諒別人
5.4.4 與地隔離
• 生態受破壞
• 環境被污染
5.5 罪的嚴重性
5.5.1 影響範圍:普世性(universal),無一倖免
5.5.2 強烈程度:人完全墮落、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無法自救
5.5.3 關於原罪的問題
• 意思:墮落的狀態(state of depravity)
• 不同的觀點
– 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人有行善的能力,故否認人有原罪。
–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繼承伯拉糾主義,認為人可以選擇行善與否,因此反對人有罪疚(guilt)。
– 加爾文主義(Calvinism):人在亞當裏面犯罪,繼承了犯罪的天性,故此人有原罪與罪疚。
5.5.4 綜合的看法
• 人在亞當裏犯罪,因此繼承了原罪。
• 但人不是因原罪而沉淪,是因為人的確犯了罪。
• 人犯罪後,罪疚就產生。
• 因此,罪疚是事實,雖然人不一定感覺到。
5.6 罪的社會性層面(social dimension of sin)
5.6.1 瞭解社會性的罪的困難
• 人似乎沒有參與其中
• 人本身的社會地位影響其觀點
• 保護群體的利益,因此看不見群體的自私
• 不在受害群體中,無法瞭解其中情況
個人  不良行為(罪行)  使另一個人受害
群體  不良行為(罪行)  使另一群體受害
5.6.2 聖經的資料
• 世界對神敵對
• 人為的權勢很多也與神為敵
• 個人犯罪也影響群體:如亞干犯罪(書7章)
5.6.3 克服社會性的罪
• 個人的重生───福音的大能(羅1:16)
• 改革:社會與政治
• 暴力革命與聖經的基本原則不符

思考問題:
  人的罪是個很嚴重的問題,可是人一般上都輕鬆看待它,原因是:
(1) 罪是普及性的東西──你有、我有、他有、人人有,因此就覺得平常,甚至以 為這就是常態,應該是這樣的,沒有才怪呢。罪只不過是一些自然的“瑕 疵”。
(2) 人靠自己無法解決罪的問題,因此默認對它無計可施、無可奈何,以為必須要 與它長久“同屋共住”,因此不去想要怎樣解決它。
(3) 有些人以為可以用立功勞的方法解決罪的問題──將功贖罪,所以,即使是有  罪這東西,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讀者們,不知道你也是這樣想嗎?如果是,聖經告訴我們一個好消息,人的罪是可以得到赦免、洗淨的,人是不必與罪為伴的,人的功勞是無法解決罪的問題的,只有耶穌在十字架上所付出的代價,因著人的信能解決罪的問題,你信這話嗎?
進階參考書目:
李振群,《系統神學綱要》。新加坡:作者訂裝,1995年三版。
雷歷:《基礎神學》。楊長慧譯。香港:角石,1996。
Ryrie, Charles C.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註: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系統神學綱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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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傑華牧師:新加坡聖公會聖三一堂牧師, 達拉斯神學院神學碩士
(「人論」完)


網上系統神學:人論(三)

上期與大家談過“人裏面的‘神的形像’”,今期集中談論“人的構成”。
4 人的構成
4.1 三個不同的看法
4.1.1 三元論──人是由“靈”、“魂”、“體”三部分組成:
• 靈:直覺、交通、良心。
• 魂:情感、思想、意志。
• 體:身體。

4.1.2 二元論──人是由“靈魂”與“身體”兩部分組成的:
• 靈魂:認為靈與魂乃同一樣東西,乃是人的非物質部分。
• 身體:人的物質部分。
4.1.3 整體論/一元論:人就是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4.2 三元論的論點
4.2.1 人因犯罪而死,乃指其“靈”向神而死,人因而由其“魂”統治,體也因此被疾病侵犯。
4.2.2 重生乃是“靈”的再生。
4.2.3 靈的重生使人能與神相交,因為神是靈。
4.2.4 “信”使人與主聯合,故信了耶穌的人在地位上已與主同死,不再受罪支配而犯罪,如今應當治死肉體的惡行。
4.2.5 因此,信主乃是“靈”的得救,今生的治死過程乃是“魂”的得救,將來身體得贖乃是“體”的得救。
4.2.6 “魂”的得救方法:自我的破碎與“靈”的釋放;途徑是脫離“魂”的活動境界而讓“靈”來作主。
4.2.7 茲以“讀經”為例作說明:思想是屬魂的,因此不應鼓勵讀經時作分析性的思想,而應以直覺來吸取亮光,這才是屬靈的讀經(因為直覺才是屬於靈的活動)。
4.2.8 故此,靈命長進與追求乃離開“知、情、意”而直覺地領受神的話(這就是所謂的“啟示”)。
4.2.9 聖經支持:帖前5:23清楚把三者一同列明:“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
4.3 二元論的論點
4.3.1 二元論認為人是由“靈魂”和“身體”兩個部分組成的。
4.3.2 認為“靈”與“魂”是不易分的,因為聖經裏有時用“靈”, 有時用“魂”,好像兩個名詞可以互換使用。
4.3.3 很多處經文都是把“靈魂”和“身體”對照的列出,彷彿前者是非物質的部分,後者是物質部分那樣的劃分。參看:王上17:21;王上17:22;太10:28;林前5:5;林前7:34;林後7:1;雅2:26;彼前2:11;約叁2。請注意,這裏9處經文中文聖經都用“靈魂”這個詞,但在原文(希伯來文舊約聖經和希臘文新約聖經)有些用“靈”(英文的spirit),有些用“魂”(英文的soul)。
4.3.4 福音書裏記載“最大的誡命”的用詞往往不一致,路10:27(心、性、力、意)及太22:37(心、性、意)皆反映可12:30(心、性、意、力),但路加保留“心、性、意、力”四字,而馬太則只用了“心、性、意”三字。原本的申6:5 卻用“心、性、力”三個。的確很難再把“靈”和“魂”劃分。[按:“性”原文作“魂”(soul),“意”即“思想”(mind)]
4.4 整體論/一元論的論點
4.4.1 人乃是一體的,人的構成可以分為物質與非物質的部分;人不單只是身體,也有意志、思想等等內在素質(參太10:28、路16:19-31、路23:43、林後5:8 等多處經文對人死後活動的描述),也有學者稱這立場為“多面化結合的整體”,任何單一用“靈”、“魂”或“靈魂”的字眼來概括描述人的方法都會將人過分簡化了。
4.4.2 物質部分與非物質部分就像化學物一樣結合在一起,不能分割(三元論與二元論皆把人分割。注意“元”的意義乃是指獨立的“單元”)。
4.4.3 這兩部分(或三部分)並不分割,也不對立。因此,道德的掙扎乃人內在的掙扎,不是靈魂與身體的掙扎,更不是靈與魂與體之間的戰爭。
4.4.4 作為整體的人,不同的部分在運作上是互相影響的,身體會影響思想,思想會影響情感。
4.4.5 人乃是一體的,人的行為乃人作為一個整體的行為,人的內部構造是非常複雜的,人的每一部分都當受到尊重,靈性的成熟不在於壓抑人的任何部分。
4.5 結論
二元論或三元論較為可能。無論一元、二元或三元論,都是作為分析用途,使人能更好地瞭解並掌握人的結構和組成,二元論和三元論並無分割各元的用意,也無能分割,然而這三者(靈、魂、體)都明顯的在聖經中提到,明顯是不同的東西,只是靈和魂的確較難分辨,因此無法確定是二元還是三元。

思考問題:
  萬物之中只有人這麼複雜,甚麼一元、二元、三元的,其他生物或物質都簡單得多。一切被造物之中也只有人會尋找神,有敬拜神的意願和渴慕,其他的東西一律都沒有的。這就印證了在人裏面有“神的形像”的重要真理,神在造人的時候已經把出於祂、屬於祂的東西放在人的裏面,是其他東西所沒有的,這屬於他的人必須要歸回到神那裏,才能得安息,你願意歸回嗎?
進階參考書目:
李振群,《系統神學綱要》。新加坡:作者訂裝,1995年三版。
雷歷:《基礎神學》。楊長慧譯。香港:角石,1996。
Ryrie, Charles C.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註: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系統神學綱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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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續談)


網上系統神學:人論(二)

上期與大家談過“人的來歷”,今期集中談論“人裏面的‘神的形像’”。
3 人裏面的“神的形像”
3.1 三類不同的看法
3.1.1 實物說(Substantive View)
• 身體的樣式。
• 屬靈的質素,如道德、性情。
• 人格的質素,如意志、理性、智慧。

3.1.2 關係說(Relational View)
• 人與神的關係。
• 人與人的關係(男與女的身分)。
3.1.3 功能說(Functional View)
• 管理其他受造物的能力。
• 因此,人超越其他的生物。
3.2 一些較肯定的觀察
3.2.1 神的形像存在於每個人裏面,而且性質是相等的。
3.2.2 因此,這形像不應與任何可以改變的因素拉上關係。
3.2.3 這形像不是人的肉身的形狀(參約4:24與創5:3)。
3.2.4 亞當犯罪使這形像受到破壞,但沒有完全失去(參西3:10 與創9:6)。
3.2.5 這形像使人能完成他所當盡的本分(參看創世記1:26)。
3.2.6 基督的生命具體地表達了這被破壞了卻未完全失去的形像。
3.3 比較合理的結論
3.3.1 在三大類別中,“實物說”解釋了人與人和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也提供了人擁有管理功能的基礎,因此看來較為可取。
3.3.2 在實物說裏面,也有不同的觀點。產生不同觀點的原因有兩方面:
• 這形像受破壞後是否已經完全失去?而聖經對這問題之答案的肯定與否定都有暗示。
• 如何解釋墮落後的人雖有罪卻仍能分辨是非?
3.3.3 結論:神的形像指人性中的一些本質;這些本質部分失去了(如:聖潔、公義、慈愛),而另一部分則仍然存留(如:知識、情感、意志)。
• 性格上: 知識、情感、意志 → 存留
• 靈性上: 聖潔、公義、慈愛 → 失去
3.3.4 兩個看法
• 認為神的形像是廣義方面(性格 personality)加上狹義方面(靈性 spirituality)的。廣義而言,神的形像仍然存留;狹義而言,神的形像則已失去。
• 認為神的形像只是聖潔、公義、慈愛等狹義方面的靈性素質;這些素質一方面仍然存留(因為人還知道甚麼是公正的事),但另一方面而言已經失去了(因為人的公義只不過是扭曲了的公義)。
3.4 神的形像的意義
3.4.1 人與神之間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3.4.2 基督是人的追求目標與榜樣。
3.4.3 所有的人都是寶貴的。

思考問題:
  神創造亞當的時候,就把神的形像放在人裏面,“神說:‘我們要照着我們的形像,按着我們的樣式造人……。’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6-27)"。 因此,人有很崇高的地位。這個“神的形像”是神賜給人的寶貴禮物,是尊貴的,它也奠定了人類的本位。因此,無論人裏面的神的形像是完全失去(神的形像作狹義解),或是部分失去(神的形像作廣義解),這答案只對我們的知識有幫助,但對我們的實際情況並沒有幫助。
我們應當問自己:我要怎樣重獲這個失去的部分?這是個人的問題,也必須要有個人的答案。這問題的答案就在耶穌基督裏面,相信耶穌基督就能恢復這個失去的部分,恢復神原本賜給我們的、那尊貴的神的形像。你願意相信耶穌基督嗎?
進階參考書目:
李振群,《系統神學綱要》。新加坡:作者訂裝,1995年三版。
雷歷:《基礎神學》。楊長慧譯。香港:角石,1996。
Ryrie, Charles C.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註: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系統神學綱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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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續談)


網上系統神學:人 論

(編者按:歡迎主內弟兄姊妹上網閱覽本課程!今年上半年「系統神學課程:基督論」深受讀者喜愛;承蒙林傑華牧師惠允繼續撰稿,今年10月起每隔三星期刊出有關「人論」的文章,分四期刊出,與大家談論這方面的課題。文末附有思考問題與進階書目,供大家作課後思考與進深研讀。願主使用這課程,使你從中得益。)
一. 課程簡介
人論闡述有關人的本質與構成,說明三元論、二元論、整體論/一元論的人觀,解釋罪的本質與影響等課題。
二. 課程大綱
1 引言
2 人的來歷
3 人裏面的“神的形像”
4 人的構成:三元論、二元論、整體論/一元論
5 罪的本質與影響
人論(一)
1. 引言
 1.1 人論的重要性
1.1.1 人論是有關人自己的學說,與自己有切身的關係,信徒與非信徒都關注這問題。
1.1.2 在神學以外的其他學科也探討人論,那些學科有:人類學、歷史、人文科學、政治學、社會學、社會科學、社會發展學、社會服務學、心理學、精神科、輔導學等。
1.1.3 人論與其他教義連在一起,互相影響。
1.1.4 在應用上的需要:人論影響信徒們事奉的方向。
1.2 對“人為何物”的不同概念
1.2.1 把人當作機械/工具 (雇主)
1.2.2 人是動物中的一種 (行為心理學)
1.2.3 人是經濟的產物 (馬克思主義)
1.2.4 人是性的產物 (佛洛伊德 Sigmund Freud)
1.2.5 人是宇宙運作中的犧牲品 (pawn of universe)
1.2.6 人是自由的存有 (free being)
1.2.7 人是社會性的存有 (social being)
1.3 聖經的立場
1.3.1 人是神的創造,是屬於神的(creature of God)。
1.3.2 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而被造的(in the image of God)。
1.3.3 因此人有其永恆的一面(eternal aspect)。
2. 人的來歷
2.1 萬物與人類的起源
2.1.1 自然進化說(Naturalistic Evolution)
•一切皆由進化而來。
•進化完全是自然界的一種過程。
2.1.2 神諭創造說(Fiat Creationism)
•一切皆由創造而來。
•並沒有任何進化。
2.1.3 自然神論的進化說(Deistic Evolution)
•神創造了天地卻不再參與其中。
•進化過程是自然界自己運作的結果。
2.1.4 神控進化說(Theistic Evolution)
•神創造了原始的物質。
•之後在神的控制下,出現了自然的進化過程。
2.1.5 漸進性的創造說(Progressive Creationism)
•一切皆為神的創造。
•某種程度的改變或進化確實在進行中,但只限於原有受造物的同類。
•人不在這種“微觀進化”過程中,乃是神直接創造的。
•這說法基本上認定人乃是神的創造,比其他的論說更符合聖經。
2.2 “人乃受造的”之意義
2.2.1 人不是也不能獨立於神之外而存在。
2.2.2 人也是受造的萬物的一部分。
2.2.3 但人卻是受造物中獨特的,因為他是按神的形像而被造的。
2.2.4 人並不是宇宙中至高的,人本身有各種限制。
2.2.5 所有的人都是同一族類,因此,其實大家都是兄弟的關係。

思考問題:
  神創造萬物和人類時,把人類放置在一個定位,圖解如下:




萬物
神比人高,人比物高,這三重關係的次序和地位是不可更改的,這是神賜給人的“本位”。神給人管理萬物的主權(Dominion)(創1:26“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因此,人類能對萬物的研究和立論瞭若指掌,絲毫不差。例如:物理學、化學、地質學,甚至非物質但與物質有關的數學。
可是,人類若嘗試把神放在下面(即 人-神/萬物),去研究神、證實神、判斷神,“研究出有神就有,研究不出神就沒有”,這在態度上是錯的,因為神高超莫測,神不是研究的結果,神是一切的源頭;無論人研究出或研究不出神,神都在,而且永遠都在。
更可怕的是,人類倒轉過來,把物放在人上面,把神放在下面(即 萬物-人-神),那是拜偶像和褻瀆神的行為。
凡是把這三重地位更改的,就是失去“本位”,或稱“不守本位”,結果是:拜偶像、無神主義等,皆因他們認為神的地位渺小、甚至是無地位,這等人最終成為道德淪落者。
進階參考書目:
李振群,《系統神學綱要》。新加坡:作者訂裝,1995年三版。
雷歷:《基礎神學》。楊長慧譯。香港:角石,1996。
Ryrie, Charles C.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Moody Press, 1999.
註: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系統神學綱要》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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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續談)